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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海峽不可任意穿越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06:15  


 
  (三)台灣海峽的法律性質

  1.關於台灣海峽法律地位的爭議

  對於台灣海峽的法律性質,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台灣海峽屬於“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適用過境通行制。另一種觀點認為台灣海峽屬於《公約》第36條的海峽,排除適用“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制度,而是適用其他有關部分關於航行和飛越之規定。在專屬經濟區中,適用專屬經濟區航行與飛越制度,在領海適用“無害通過權”。

  對於第一種觀點,台灣當局在其“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3(1)條規定:“在用於國際航行的台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分,[台灣當局]可就……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從該條可知:一、台灣海峽被定位為“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二、台灣海峽之非領海海域部分所適用之航行制度為“過境通行”。

  但是,相較於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更符《公約》的規定。持這一觀點的典型學者包括宋燕輝、姜皇池、胡念祖等。

  宋燕輝認為:“台灣海峽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峽之一,每天約有超過400艘船舶和350架飛機穿過。台灣海峽是一個國際海峽,但不是《公約》第37條規定的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另一部分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因為,在大陸和台灣島領海基線測起的台灣海峽重疊專屬經濟區中,有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航道,《公約》第3部分的規則並不適用台灣海峽,包括過境通行制在內。”〔22〕

  姜皇池認為:台灣海峽寬度,最寬處達122.2海里,最窄處亦有72.2海里,在兩岸均主張12海里寬度之前提下,台灣海峽存有中央專屬經濟區航道,……根據《公約》第36條之規定,此種海峽並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僅是在這種航道中,適用其他有關部分關於航行和飛越之規定。……在專屬經濟區水域中,乃須適用有關專屬經濟區之航行與飛越規定,在領海,外國船舶於此水域,原則上享有“無害通過權”。〔23〕

  胡念祖認為:由地理形貌與位置及外籍船舶長期不斷穿越的客觀事實觀之,台灣海峽確實是國際海洋法下之“國際航行海峽”,但是“我國”須引用第36條“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分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種航道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分,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將國際航行制度排除適用台灣海峽。〔24〕

  2.台灣海峽屬於《公約》第36條規定的海峽

  台灣海峽的寬度介於78至200海里之間,扣除海峽兩岸各自主張的12海里領海,中央存在專屬經濟區。海峽中央還存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便利的專屬經濟區航道。根據《公約》的規定,台灣海峽屬於《公約》第36條規定的海峽。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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