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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中美科技競爭與台半導體產業管制

http://www.CRNTT.com   2024-08-08 00:00:34  


 
  台灣島內的“台獨”組織也與美國遙相呼應,向台當局施加輿論壓力。2022年10月2日,“台獨”組織“經濟民主聯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組織部主任許冠澤召開記者會,拋出三個立法政策方向。第一,“國家安全”要明確定義境外敵對勢力和行為,包含窺探核心技術、關鍵技術、製程以及營業秘密。第二,要比照“國家安全”的法律規範,將政權安全的立法考量納入經濟安全、民生安全領域,立法管制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進行刺探、搜集、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營業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等行為,並且賦權“國家安全局”主導情報和治安單位,以刑事偵察、反滲透情報搜集手段相結合的方式,來應對大陸的經濟安全犯罪。第三,建議立法加重處罰力度,提高有期徒刑年限和罰金數額。

  美國的管制政策和“台獨”勢力的政策建議,構成了民進黨當局完善立法的路徑指引。台當局據此制定了不同層面的管制措施,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收緊了對大陸企業的限制。

  首先,對赴台大陸資金實行更嚴格背景審查。有別於外資在島內直接投資,大陸資本需要台“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嚴格審查。很多大陸資本都藉全球化的資本跨域渠道,以外資方式赴台投資,以迴避審查問題。例如,台灣對來自香港、澳門的投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准用《外國人投資條例》採用“綠色通道”辦理,對投資項目採取負面列表管理。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財務性投資允許股東資訊保密不公開披露,可以更隱蔽的方式進行企業財務活動。2020年12月30日,台灣“經濟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加強對大陸資本經第三地投資占股30%以上、大陸官方黨政軍機構投資的企業、大陸方面是否對公司有實質影響力等方面檢視,逐層審查公司的股權架構和大陸影響力。

  第二,加強對台灣企業前往大陸投資與技術合作的審查,尤其是對半導體台企的股份轉讓、技術轉讓、專利出售等業務的審查,要求公司事前申請許可。2022年4月21日,台“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0條,規定經核准後在大陸投資,若透過股權移轉導致“關鍵技術”實質受大陸企業掌控,應事先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後才可轉讓的所謂“關鍵技術”。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修訂的《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的第3點,“經濟部”次長召集“行政院”科技會辦公室、“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科技部”、“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及專家學者進行審查。根據案件審查需要,邀請“國家安全”單位列席。從該審查小組成員構成,不難看出投資審查明顯具有“國安”意涵,對半導體關鍵技術轉移實施特別嚴格監管程序,特別關注台半導體企業在大陸透過股權移轉,導致關鍵技術實質受大陸企業控制,造成間接技術移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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