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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運用法治方式 反獨促統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6 00:03:07 |
三、要積極探索構建完善“反獨促統”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內戰延續和外部勢力干涉,海峽兩岸陷入長期政治對立的特殊狀態,台灣問題由此延宕至今。為早日實現統一,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始終根據形勢任務的變化與時俱進地制定和充實對台方針政策,不斷推進對台方針政策法制化進程,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為推進“反獨促統”大業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形勢下,面對前進路上的一系列難題挑戰,我們仍需要積極探索構建完善“反獨促統”法律體系。 (一)切實履行憲法義務,堅決捍衛一個中國的法理事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不僅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公報強調,“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⑩。我國1982年憲法早已明確規定國家和公民統一台灣的義務,這一規定是統一台灣義務的根本性法源。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規定體現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基礎。此外,憲法第29條、62條、67條和89條以及80條、93條實際上也為大陸以非和平方式統一台灣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國際法層面,1971年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已經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以及國際機構中的代表權問題。台灣除了作為中國的一部分,沒有其它的國際法地位。 上述兩大權威法律表明,不論在國內法意義上還是在國際法意義上,都明確了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國家;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衹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代表,不存在“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兩岸關係的性質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可以說,憲法為解決台灣問題提供了根本依據。鑒此,我們在推進“反獨促統”工作中,必須進一步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自覺意識,充分認識到台灣問題的法律屬性,尤其是憲法屬性,切實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增強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的信心和能力。在風雲變幻、風高浪急的台海鬥爭中,堅決維護憲法權威,推動憲法實施,堅決回擊島內外“台獨”分裂勢力對一個中國法理事實的挑釁,始終確保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不被改變。 (二)努力探索構建“反獨促統”法律體系。長期以來,由於兩岸對立對抗的特殊歷史和現實背景,大陸推進統一更多採取的是政治、軍事和經濟等手段,憲法和法律的作用並未有效凸顯。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兩岸全方位、多層次人員交往和經貿人文等多領域交流合作的深度推進,特別是近年來民進黨當局勾連美國加大“以法謀獨抗統”的力度,祖國大陸也愈益重視法律在兩岸關係和台灣問題中的特殊作用,推進“以法遏獨促統”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已基本形成以憲法為統帥,以《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等為主幹的涉台法律規範體系,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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