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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運用法治方式 反獨促統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6 00:03:07 |
四、要切實貫徹“懲獨意見”,提升法治效能 6月21日,“兩高三部”發布實施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簡稱《意見》)在島內外產生巨大反響。各方高度關注,無論是民進黨當局的刻意歪曲抹黑,還是台灣各界與海外輿論的熱議,正說明《意見》的內容切中時弊、直擊要害,精準懲“獨”,激發了島內社會的反思與反省。筆者認為,從戰略和長遠的角度看,“懲獨22條意見”絕不是嚇唬人的“稻草人”“紙老虎”,而是長牙帶刺的“狼牙棒”、懸在“台獨”分子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為防範台海局勢惡變、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和民眾福祉設置了一條帶電的“高壓線”和防護墻。相信隨著《意見》的有力實施,不僅對於“台獨”頑固分子還是島內社會普羅大眾,不僅對於統一前反分裂、反干涉鬥爭還是統一後的長治久安,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意見》所體現出諸多新特點值得外界高度重視、細細品味。 (一)要害在於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辦“台獨”。過去大陸主要以行政等手段遏制“台獨”,近年來島內外“台獨”囂張氣焰已經發展到必須要採取更具震懾力的刑事司法手段進行打擊的程度。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是《反分裂國家法》透過《刑法》的具體表現形式,二者形成了明顯的補強關係。此次出台的《意見》可視為對《刑法》第103條適用於台灣地區之構成要件的“統一解釋”,其現實意義在於,大陸通過發布具有約束力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使懲處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工作進入法治化、刑事化、常態化的新階段。在“台獨”分裂行徑十分囂張的今天,充分發揮刑事司法手段的強大震懾力,不僅有助於形成強大有效的實際懲治能力和震懾效果,真正起到殺雞儆猴、防止台海局勢惡化的積極作用,也有利於維護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推動新時代的反“獨”促統事業。 (二)明確“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認定標準。《刑法》在“危害國家安全罪”專章中已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結果,此次發布的《意見》結合“台獨”與“反獨”鬥爭的實際,將《刑法》適用於涉台領域具體化、明晰化,為司法辦案、量刑定罪提供了精準指引。第2條明定“分裂國家罪”的四種情形是:發起建立“台獨”組織,策劃制定行動綱領,指揮他人實施犯罪的;通過“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分裂的;通過多種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利用職權大搞“去中國化”,或者打壓統派的。第7條明定“煽動分裂國家罪”為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第13條至21條專門規定了“正確適用程序”的內容。由此可見,《意見》通過明確界定適用《刑法》第103條第1、2款“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將近年來“台獨”分裂勢力著力推動的“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文教台獨”等全部列為打擊重點,還設置兜底條款。在準確認定犯罪、正確適用程序等方面,為司法辦案提供了更為細化的指導,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豐富了打擊、懲戒“台獨”頑固分子的工具箱,為政法機關依法打擊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台獨”頑固分子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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