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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超級國際大都會 如何構建

http://www.CRNTT.com   2009-02-19 10:39:13  


 
  二是通過粵港澳共建“金融合作與開放試驗區”,來加快推進三地資金的自由流動。鑒於在現行條件下,粵港澳形成人民幣與港幣、澳門幣的自由兌換及流通的機制,內地所有省市都可以“借”這個通道,將人民幣匯出,因此,粵港澳共同設立有一定外匯管制的“金融合作與開放試驗區”,可以做到在人民幣還不是自由兌換貨幣的情況下,既可實現粵港澳資金一定程度的自由流動,配合香港建設人民幣離岸中心,為逐步實現人民幣國際化創造條件,又能確保國家的金融安全不受到大的衝擊。具體做法是:先建設《港深金融合作試驗區》,再建設《港澳珠金融合作試驗區》,爭取在三至五年內,使三地互相落實給予對方金融機構國民待遇,將人民幣資本項下可自由兌換試點擴大至珠三角的九個城市;其最終目標是中央授權試驗區立法機構享有部分金融管理立法權限,消除三地金融法律差異,並推動“人民幣亞洲化”,實現三地金融資源的自由流動和全面融合。這個“金融合作與開放試驗區”,可以在《規劃綱要》中所列舉的“深圳前后海地區、深港邊界區、珠海橫琴新區、澳珠跨境合作區等合作區域”中設立。 

           四、由中央政府牽頭,成立落實《規劃綱要》領導協調機構 

  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構建“一國兩制”下的珠三角超級國際大都會,是一個大舉措,涉及到許多制度性和操作性的難題,非地方政府所能夠自己解決,需要粵港澳三地和中央政府共同面對。構建珠三角超級國際大都會,既需要粵港澳政府的努力,也需要粵港澳社團、企業等民間機構的協助,更有賴於中央政府的統籌協調和支持。為了確保《規劃綱要》的有效落實,有必要由中央政府牽頭成立領導協調機構,這既是中央的權力,也是中央的責任。 

  從制度層面來看,由於“一國兩制”下的粵港澳合作有別於內地“一國一制”下區域性城市之間的合作。“一國兩制”使港澳與廣東省實現經濟一體化受到種種限制。粵港澳共同打造國際大都會,實現人員、資金、貨物的自由流動,皆需要國家給予有別於內地區域間城市的特殊政策。這不是粵港澳自己協商所能決定的事務。實際上,與經濟全球化中自發的、民間的、非制度性的市場性行為特徵不同,區域經濟的一體化是各個主權國家、經濟主體和關稅區在體制和機制上的銜接,它的主要行為特徵是政府的、官方的、有組織的制度性行為。構建珠三角國際大都會,實現粵港澳經濟融合,必須依靠大量政府行為,在經濟、法律、社會、政治、行政體制各方面調節配合。粵港澳合作絕對不是由廣東、香港和澳門來主導的一個區域的自願合作,而只能是在整個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上,由中央政府來指導支持並統籌協調來支撐的一個合作體系。離開了中央的領導,根本無法成事。 

  從操作層面來看,儘管《規劃綱要》鼓勵廣東“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與港澳共同編制區域合作規劃”,但必須看到的是,粵港澳共同編制區域合作規劃存在相當大的困難。這不僅因為三地體制不同,而且由於合作規劃涉及地區分工以至利益分配,沒有中央牽頭協調,三地自己協商難以解決問題。這也是粵港澳合作的許多重大事務往往議而難決、受到拖延的重要原因。 

  事實上,粵港澳之間的重大合作事務,不可能離開中央的領導和參與。例如,港珠澳大橋雖然是涉及三地的地方性項目,但中央不單統籌推動,而且直接投入50億元人民幣資本金。中央的行動才是使久拖不決的港珠澳大橋工程能夠啟動的關鍵。再如,與澳門一水之隔的橫琴島開發,不僅最後要由中央決策,而且還是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視察訪問澳門時作出宣布。由此可以看到,只有由中央政府牽頭成立領導協調機構,才可能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組織機制,既及時決策,又有效監督執行,以確保《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落實和構建“一國兩制”下的珠三角超級國際大都會的成功。 

  落實《規劃綱要》的組織領導機制,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由中央政府牽頭,國家發改委、港澳辦等各有關部門和粵港澳地方政府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協調機構;第二個層次是由粵港澳三地組成的《規劃綱要》實施協調機構。中央領導協調機構的工作,主要是就重要事務及項目作出決策,解決重大難題,指導編制有關跨地域的合作規劃及重點專項規劃,協調中央有關部門對落實《規劃綱要》的支持配合工作,督促檢查《規劃綱要》的落實進度等。粵港澳地方協調機構的工作,則主要是具體協商編制區域合作規劃及重點專項規劃,協調落實具體的合作項目和事務,督促檢討具體的工作進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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