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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會互設機構將是兩岸關係大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10-01-29 08:31:19  


 
  其實,海峽兩會互在對岸設立辦事處,只要是不含有“領館”性質,只是像海協澳門辦事處那樣的“聯絡”機構,那當然是有此必要。實際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第十四條就規定:“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處機構。”海協澳門辦事處就是據此條規定而設立。按此規定,海協還可在內地的任何城市或台灣地區設立辦事機構。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也規定:“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據此規定,海基會已在台灣地區的中部、南部設立了分支 機構,當然也為其在大陸設置辦事機構提供了法源依據。另外,台灣地區的“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亦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興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這也為海協在台設立辦事處提供了法源依據。當然,根據該條文所強調的“對等原則”,台灣可批准海基會在大陸設立辦事機構。

  自陳雲林提出互設旅行社辦事處,已經實現了,而還將規格提高到兩岸旅遊行政主管機構的“白手套”出面,及兩岸互派互動。現在,大陸海協會又提出了“互設機構”問題。倘此能取得成功,下一步就是國、共兩黨以至是國台辦和“陸委會”在對岸設立辦事機構的問題了。

  大陸方面研究互設機構,當然是為了方便聯絡,及就地收集、研究對方的談判意向、方法等。台灣海基會對大陸文書進行認證也較為方便,可就近向大陸海協駐台辦事處核實。日後即使是再次發生“政黨輪替”,這個機制仍能雷打不動,恆久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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