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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以利用選舉搞“公投”嗎?

http://www.CRNTT.com   2010-03-29 11:59:59  


 
  “公投”既是公法上的行為,當然是應當由政府主持依法進行的行為。就港人較為熟悉的英國而言,自1973年以來也舉行過多次公投,包括1973年的北愛邊只投票,1975年加入歐共體(EEC)公投,1979和1997年威爾士和蘇格蘭授權計四次公投,2000年是否加入歐元區的公投等等。聯合王國並沒有像一些國家一樣制定統一的公投法,但每一次公投事先都通過國會制定專門的法律,由政府主持相應的公投。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由於基本法沒有“公投”的規定,香港不能制定“公投”條例,政府也不能主持“公投”。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單一制的國家主權不能分割。由於香港的政制發展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即涉及國家主權問題,香港特區作為直轄中央的地方行政區域就不能搞涉及國家主權的“公投”。法國也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也有公投制度,法國憲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和通過公民投票行使國家主權”。但該條第2款又明文限制:“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因此,法國雖有公投,但卻不允許各省、市舉行公投。同理,中國即使有“公投”,香港也不能有“公投”,何況中國不設“公投”制度,自然更不允許任何地方行政區域舉行涉及國家主權的“公投”。

  香港無權創制任何“公投”

  當然,凡有公投的國家或地區,並非事事涉及國家主權。例如2010年3月8日香港報載冰島政府舉行公投決定是否動用公帑償還英、荷債務,有九成選票反對政府償還,雖屬無賴,但卻在行使國家主權,英、荷也無可奈何。但9日香港報載瑞士也舉行公投表決是否應當安排律師代表不能有意思表示的動物指控虐畜者,但有七成投票反對,就不涉國家主權。

  為了避免“公投”出現與中央以及憲政對抗的不利結果,使特區政府遭受壓力,建制派已表示不參選。但到2011年區選、2012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如公社兩黨也打出“公投”的旗號,特區政府是否仍希望建制派再次棄選呢?還是希望政府自己由非法“公投”牽鼻子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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