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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實名制之後,如何延續互聯網的春天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10:29:56  


 
  紅紅火火的中國互聯網經濟幾乎是自行發展起來的,現在行政權力觸角的探入,將對其起到何種作用,是促進還是相反?網店實名制的推行及下一步走向,將是一個試金石。互聯網行業的領軍人物們曾經爭論“互聯網的春天是否已經過去”,我們希望,網店實名制的推行及下一步走向,向互聯網傳遞的是“規範”和“扶持”的信號,從而讓人們確信,現在依然是“互聯網的春天”。

新聞鏈接:網絡交易平台服務商是第一責任人 (《法制日報》 2010年6月02日 姚芃)

  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工商總局今天出台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個人網上開店須實名登記,消費者信息將得到保護,違法經營者將被列入“黑名單”,網絡交易平台服務商是第一責任人。本報就其相關重要問題請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網絡商品交易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了解、其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條件是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辦法》在網絡商品交易主體身份識別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規則體系: 

  一是已經工商登記注册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服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二是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服務)的自然人,應向網絡交易平台服務商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網絡交易平台服務商應對申請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這套規則體系比較好地解決了虛擬空間條件下網絡商品(服務)經營者主體資格真實性的識別問題,為消費者有效識別查證網絡商品交易主體真實身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基礎性制度保障。 

  《辦法》為保護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規定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 

  《辦法》對網絡商品(服務)經營行為規範、網絡銷售合同等作了具體規定,並明確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並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服務商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 

   網絡交易平台服務商:是維護交易平台秩序第一責任人 

  網絡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規範、有序,直接關係到網絡商品交易能否健康發展。為此,《辦法》明確規定了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主要包括: 

  交易主體經營資格審查、登記、公示。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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