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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德統一經驗反思 一中同表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0:32:19  


 
  為了表示西德就是德國,延續了德國原有的國際法人格,特別在第1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基本法所稱之德意志人,係指具有德意志國籍,或以具有德意志人民血統之難民或被迫驅逐者,或其配偶,後裔之資格准許進入以1937年12月31日為疆界之德意志帝國領土之人”。

  為何以1937年12月31日為基準,因為依據國際法,德意志帝國在該日以後所得到的領土,包括奧地利、屬於捷克的蘇台區、米美爾(Memel)地區均屬無效。這個條文的意義在於,符合這個規定的德國人,只要到了西德,均可以立刻要求給予西德的身分證。所以,東德的人民只要願意拿西德身分證,馬上可以取得。透過這個條文,西德的制憲者很清楚地宣示,西德不是一個新生的國家,因此它不需要創造自己的國籍。這是一個約束西德政府的條文,即不得拒絕“德國人”拿西德身分證。用這個方式來宣示:西德就是德國。看來,目前兩岸都主張自己是中國,可是卻似乎缺少了西德制憲者般的豪情大氣。

  西德的制憲者透過以上幾個法律條文,規範了統一的使命、方式,並以自己為德國承續者自居。西德的邏輯很清楚,它不僅代表德國,它就是德國。

  東德在制憲時,也是以德國的承續者自居,在序言中,也表示是為“德意志人民制定本憲法”。第1條即稱“德國是一個不能被分割的共和國”、“共和國決定所有德意志人民生存與發展之事務”、“僅有一個德意志國籍”,第25條“所有礦產…及所有具經濟價值之自然資源…有關整個德意志人民之利益者,均受共和國監督”。

  東德的制憲者表達了東德就是德國的決心,但是,這個立場很快就動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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