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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者湯紹成:兩岸和平機制建立的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13-02-17 00:27:06  


 
  在法理上,兩岸政府所主張的大部分的領土主權相重疊,只是治權分離。早在2002年,北京就已將兩岸的航空路線定位為“兩岸航線”,此乃一種與國內和國際航線刻意區隔的特殊安排,完全符合馬英九“特殊關係”的模式。特別是在李登輝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和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模式失敗之後,這似乎是比較可行的妥協方案。而“政治、經貿與文化”等內涵,則與一般國家的雙邊關係無異,也是一種強化台灣主體性的說法,同時也呼應胡錦濤的主張。

  “政府所在地”

  此乃避免“首都”的用法,而“設立代表處並互派代表”,北京可以解釋成一般的“駐京辦”,而台北則可解釋為具有類似國家之間的性質,但仍與一般國際的情況有所區隔,以便滿足雙方的需求。

  不影響其他條約

  此乃一般國際條約中的常規,因而亦可藉此來彰顯雙方的主體性。而“本協議必須經由締約雙方立法機關之認可後生效”,乃強調其法理的基礎。未來,若民進黨獲得“立法院”多數,仍舊可以修法或予以廢止,屆時北京也還是可以啟動“反分裂國家法”來因應。

  至於本協議是否要經由公投來決議,可能會引發台灣內部的爭議。但以歐盟的經驗觀之,2005年法國與荷蘭對於“歐盟憲法”的公投失敗之後,各國均放棄此決議的方式,而只有愛爾蘭仍堅持,最後公投通過才讓“里斯本條約”生效,這就讓歐盟整合的進程停擺了一年,讓26國枯等一國,實非公允,故公投的適用性確實值得商榷。

  簽署稱謂

  “大陸地區領導人”與“台灣地區領導人”的設計,則是為了避開雙方敏感的頭銜,而又符合北京的“一中框架”以及馬英九所提出的“一國兩區”的說法。同時,兩個地區的地位對等,後者是大陸經常使用的稱謂,台方接受當無問題,只是北京是否能接受前者,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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