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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兩岸關係應該進入法治階段

http://www.CRNTT.com   2015-06-19 00:51:14  


 
  四中全會決議與兩岸關係“法治階段”基本任務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確定了“法治中國”的基本實施方案。這一方案從兩個層次為未來海峽兩岸關係問題的法治解決確定了基本方針。第一個層次是一國兩制國家統一工程的未竟任務如何完成的角度或層次,第二個層次是法治中國整體工程及其各個子工程在與兩岸關係有關的問題上如何邏輯延伸的角度或層次。

  從第一個層次而言,四中全會決議明確指出,要“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這是一個兩岸關係問題“法治化解決”的總原則。這一原則可以視為宣告了兩岸關係“法治時代”的開始。這一總原則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

  (1)“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這是從完善涉台事務立法體系來講的,就是首先要讓所有涉台事務有法可依。這是兩岸關係法治化的第一要求。

  (2)“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這是從依法反台獨、護統一的角度講的。就是說,在反台獨立法健全的前提下,反台獨將不再僅僅是政治運作,也必須是執法司法職權行動;反台獨工作要法治化運作(特別是司法)。

  (3)“依法保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權益”。這是從港澳台同胞在大陸一切生活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的角度來講的。作為另一制區域的國民,合法居留於大陸制度之下,原則上講當然必須遵守大陸的制度。但是由於其區籍身份特殊性,有時無法按照完全與大陸居民一樣的途徑程序去保障權益;同時由於其依據另一制下形成的合法權益在大陸地區須有正常承認和延伸效果,也需要大陸有相關的“銜接性”法制。這兩個方面,都需要大陸地區有行政法律規範、司法法律規範,共同構成對港澳台同胞合法權益的平等保障。特別是在兩種法制差異顯著的情形下,要完善通過司法途徑的人權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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