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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村是集體經濟之功?

http://www.CRNTT.com   2012-03-26 09:36:57  


 
  ■ “集體經濟”的興起有其歷史原因

  “集體”曾經是政治避險的必須

  在改革開放前的整個農村“集體經濟”年代,普遍農民和農戶家庭不被允許獲得集體勞動之外的收入,養一只雞或者種一點葵花都有可能被看成不走正路的資本主義傾向,農民任何個人奮鬥的手段都要被當做資本主義尾巴割掉。但集體經濟可以規避這個問題,當時的政策在宏觀上允許村集體小規模的搞副業,樣板戲《龍江頌》裡面就有"農業損失副業補"的著名台詞,1976年,北京的四季青人民公社和玉淵潭人民公社的工副業,都已經有相當的規模,四季青人民公社,就有養豬場、糧食加工廠、粉絲廠、盆窑、修配廠、鑄造廠、農機廠、玻璃鋼廠等等,四季青農機廠生產的平地機,還銷往東北等地。

  而文革結束以後,隨著包產到戶的推行,儘管不再禁止私人從事“副業”,但雇工問題仍然是一條陷阱。當時法律認為,雇傭他人勞動屬於剝削,而社會主義國家不能允許剝削現象的存在,因此廣東農民陳志雄雇工承包魚塘,安徽年廣久炒“傻子瓜子”,都因為雇工問題差點面臨牢獄之災。但本村人在本村里的企業里幹活,則屬於替自己幹,不會被禁止,這也幾乎注定了早期的企業一定是“集體經濟”的。

  另一個原因是對政治風險的擔心,人們害怕自己辦企業成為人民的敵人,因此盡量將自己的企業掛靠在村鎮集體上,給企業戴一頂“紅帽子”。直到一九九一底,廣東的鄉鎮企業都只有26.79%屬於私人所有,而40.70%的企業屬於鎮集體所有,25.81%的企業屬於村集體所有。

  以集體的名義便於獲得生產要素

  除政策限制之外,生產要素的安排也使得“集體經濟”具備先行一步的條件,在資本的原始積累上,集體經濟可以靠集體經濟積累,即在人民公社體制下從農業上“摳”出來的一部分資金;勞動力則可以“集體內解決”;而農村土地本來就屬於集體所有,一旦打破上級的土地管制,集體經濟在土地使用上占盡了先天優勢。

  其實在一些村民以土地入股發展工業或者招商引資的地區,即使完全沒有所謂“集體經濟”,村民每年的土地分紅也一樣頗為可觀,其分紅水平甚至不低於華西村、長江村等集體經濟明星村。但在今天,村集體自行運作土地,已經和政府的土地財政構成直接利益衝突,故不再被宣揚。

  河南南街村甚至以附著在其集體經濟上的濃厚政治色彩一次又一次的申請到巨額貸款,用銀行提供的廉價資金助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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