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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均有責任維護東海與南海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2-10-06 00:47:03  


 
  第三、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台列嶼應隨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政府。

  日本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佔釣魚台列嶼,而釣魚台列嶼本屬台灣之一部分,因此法理上台灣割讓予日本,釣魚台列嶼亦在其中。

  1941年,“中華民國”政府在珍珠港事變後一日對日本國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廢止。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佈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等同盟國共同發佈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台列嶼應恢復為“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

  雖然有人主張開羅宣言只是一個戰時的政策性聲明,不是一個條約。但從國際法來看,一個聲明也可以是一個條約,關鍵在於承諾的時候,當事國是否有使之成為條約拘束各方的意圖。而且就算開羅宣言不是一個條約,但是經過波茨坦公告跟日本降伏文書納入後,開羅宣言的內容已經成為具有拘束力的文件,當然也必須實施。因此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應該很清楚。1950年1月5日美國國務卿艾契遜就表示,美國和盟國對台灣變成中國的一省並無任何法律人的疑問(lawyer's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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