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智囊闊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 
中評月刊:二軌路徑與澳門治理再釋義再賦能

http://www.CRNTT.com   2024-07-30 00:08:30  


 
         二、澳門“低整合”政府治理與民間社團的崛起

  從1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租賃、居住、占領澳門再到澳門回歸,澳門的治理主體經理了“中-葡-中”的轉變。因為政府治理層面的不穩定、制度混亂等問題影響到了澳門多元群族間的基本生活和利益訴求,讓澳門政府-社會關係出現了一個權力真空,即社會治理生態不得不依靠民間力量來維持平衡,也為澳門社會治理多元主義打下歷史基礎。

  (一)葡萄牙殖民管制期內澳門“低整合”政府治理形成

  從微觀角度來說,無論是明清政府時期,還是葡萄牙殖民管制時期〔8〕,中國從未真正意義上放棄對澳門的主權和治權,也造成了澳門實際意義上的雙重治理主體,且由於資源和雙方力量的不對等,雙重治理主體之間又形成了治理上的來回拉鋸,造成了實質上的“低整合”政府治理階段。本文認為可以分為三個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中方治理為主,葡方拉鋸式試探(1557-1840年)

  作為中國最早對外的海上門戶之一,對於澳門治權的爭奪就起源於其優越地理位置帶來的商貿價值。該階段的治理以中方為主,主要判斷點在於葡方在治權上的試探,而主權和實際治權控制在明、清兩朝中央政府手中。

  1557年,葡萄牙人為獲得澳門南部的居住權以每年500兩白銀與明朝當地政府進行租賃交易,隨後在1583年未經明廷的同意成立澳門議事會管理葡人社區事務〔9〕。1616年到1783年間,葡萄牙前後派駐50多任澳門總督,並一直擴充甚至強化總督在澳門的權力自由度。面對葡萄牙人膨脹的野心,明廷乃至清廷其實一直都有對葡萄牙人進行嚴格管治。例如葡萄牙人不能買賣土地、每年需繳納500兩白銀給予當地政府為地租、房屋修建須經過明政府批准,甚至摧毀葡萄牙人自行修建的城墻,限定衹能居住在澳門南方,且由果阿親王管轄。為完善對居澳外國人的管理,還有兩個標誌性事件是:1685年成立的粵海關,在澳門執行關稅主權;及1749年的治澳法令《澳夷善後事宜條議》十二條。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