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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政治關係 “中華民國”如何定位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2、“國家繼承論”

  此為“台獨”論述,⑩其主要觀點是:1949年後,雖然“中華民國”退出了中國大陸,但它在國際社會直到1971年才退出聯合國,迄今仍在台澎金馬地區及周圍海域實施有效管轄。“中華民國”的版圖雖然大大縮減,但它並未被消滅。其所謂的論證“理據”是,“中華民國”自1912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1945年外蒙古從“中華民國”中分離出去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國;1949年中共通過暴力革命又從“中華民國”中分離出去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此,“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範圍僅縮限於台澎金馬。儘管因兩次國家繼承致使“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大為縮限,但其依然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上述論述的錯誤之處在於,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非是從中國分離出了一個新國家,而是一個國家在內部因革命或戰爭而導致的政府更迭,其引發的是政府繼承,而非國家繼承,這與1945年外蒙古分離而引發的繼承問題有所不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所謂外蒙古“獨立”,其實是屬於國際法上的“分離”,其引發的是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問題)。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中,儘管雙方名稱均帶有“國”之字樣,但在此語境下,“國”的實質含義是政府,而非真正意義(或現代民族國家意義)上的“國”。從國際法上看,中國依然只有一個,它所發生的變化只是中國內部中央政權的更迭,並沒有從中國分離出一個新的國家。這種繼承不屬於“國家繼承”,因為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情況,除了通常由領土變更事實而引發之外,“國家繼承”關係的參加者是兩個以上不同的國際法主體,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並沒有引起“領土變更的事實”(這點也可從雙方有關的法律文件都承認“一個中國”並堅持領土不得變更獲得證明),也沒有引起國際法主體的變化。

  現實中,無論是“中華民國”繼承大清,抑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雖幾經遞嬗,但仍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這正如世界近代史上的法國,隨著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不斷變化,先後經歷了君主立憲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更替,直到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才得以誕生;二次大戰後,法國又相繼建立了第四共和國和第五共和國。這期間,不論其名稱如何變化,世界上的法國只有一個。⑪對於此類現象,奧地利國際法學家菲德羅斯指出:“一個國家不因革命而消滅,也不因政變而消滅。這個原則不僅為國際法學說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國際慣例所一致同意的。”⑫因此,國民黨政府被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以及“中華民國”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實,並不影響中國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繼續。“國家的同一名稱並不是國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須的,一國可以改變其名稱而不喪失其同一性”。⑬通過政府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了“中華民國”的一切合法的國際權利。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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