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區域治理 台灣邁出第一步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11:59:48  


台灣地制法修法乘公共,下一步要看執行。
  中評社台北1月21日訊/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教授、中國地方自治學會祕書長紀俊臣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區域治理邁出第一步”。作者認為:“這次的地制法修法過程,朝野固有許多不同解讀,但如何避免立法之無謂政治衝突,落實地方制度修正後的理想,才是當前最重要的事。”文章內容如下:
 
  輿論對於“立法院”通過地制法修正案,似祇聚焦在鄉(鎮、市)長轉任區長、鄉(鎮、市)民代表改聘區政諮詢委員二項;尤其在區諮委改為無給職後,更只在是否剝奪“直轄市長”“人事任免權”之有無違憲問題上。姑且不論藍綠對決時各自的政治策略,這次“立法院”通過的地制法修正條文,確有重大變革,對地方政治與發展有深刻影響,值得進一步釐清。 

  一、“直轄市”所屬皆機關化已打破。未來的“直轄市”,除設立所屬一級機關外,並且市政府設有一級之內部單位,這是“直轄市”政府組織系統的重大變革,更是“直轄市”與縣(市)組織一體化之伊始,當有裨於行政區畫的推動。 

  二、跨域治理跨出一大步。台灣的行政區畫六十年來不動如山,此與都會發展、台灣土地規劃皆有殊多不合之處;尤其發展“區域主義”,更有其行不得的重重障礙;此次修法,已將跨域治理的模式和其基本架構有了更為周延的規制,此不但可供依循,以發展近程的跨域合作;更可為長遠的區域治理建構橋頭堡。 

  三、民代名額上限更為嚴謹。雖說“直轄市”議員名額略有增加,但對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的分別規定,不但尊重少數民族,更顯示族群政治參與合憲性,已落實到都會政治體系中。其次,對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名額上限,皆有更為嚴謹之規制,更能符合政治參與之代表性原則。 

  四、施行“中央”與地方選舉隔年舉辦,節省不少公帑。多年來對台灣之年年選舉,雖說各界迭有批評,甚至詬病,但執政者有鑒於民國六十六年“五合一”選舉執政黨之慘敗經驗,致遲遲不敢實施。此次修法已明定地方公職人員任期一律延至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質言之,下次地方選舉將在一○三年十二月辦理,中間除今年里長、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及可能補選外,不再辦理。此類地方選舉次數的大量減少,不但減少公帑,而且社會因選舉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亦會大量減輕。 

  五、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的程序瑕疵排除。雖說去年四月三日,“立法院”通過修正地制法,賦予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在“行政區畫”上的法源,但因應改制所必要的配套措施,卻有不少遺漏之處。諸如: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第一年的七天預算雖可挪用,但第二年的整年預算,卻無法在短短七天之內編列和審議完成。“內政部”已注意及此,在地制法中明定下年度之編製作業;新“直轄市”選舉區之畫分是既政治敏感又不易達成共識的議題,地制法規定由原選舉區選舉,是化繁為簡的作為。 

  再說,原縣之鄉(鎮、市)長和代表任期,法固有明定,但不顧北高二市改制慣例,以及基層參與改制之必要,則是作業上的瑕疵;現在經由修法修補。至說有無違憲之虞?從信賴保護、保障政治參與、維護社會穩定及行政慣例之過渡階段,而由憲政主義言之,實在看不出有什麼違憲之處。 

  值得再加贅言者,即是諸如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因每隔數十年,甚至要長達三十年以上才會有改制的案例,時空背景,需要顧及的政治生態,可能已非早先的法制所能考慮周延。這類地方政府改造,是否可在法制上採“空白條款”的授權立法?比如:“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相關作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定之”,或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立法方式。 

  總之,這次的地制法修法過程,朝野固有許多不同解讀,但如何避免立法之無謂政治衝突,落實地方制度修正後的理想,才是當前最重要的事。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