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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後ECFA?CEPA?FAT

http://www.CRNTT.com   2010-06-30 08:09:10  


 
  實際上,“ECFA”與“CEPA”一樣,都是在“WTO”架構之下,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中國台北”(又稱“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及“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分別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FTA),旨在於大陸(內地)與台灣、香港、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 ,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因此,“ECFA”符合“WTO”《一九九四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至此,大陸與台灣地區之間,正式建立起了自由貿易關係,標誌著大陸與台灣地區的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ECFA”的建立,是兩岸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兩岸間建立自由貿易關係,將減少和消除貿易、投資方面的制度性障礙,形成制度性的合作,將進一步密切兩岸間的經貿聯繫,加強相互間資本、貨物、人員等要素的自由流動,促進兩岸間的經濟融合和一體化,標誌著兩岸間的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一個更高的層次和新的歷史階段。實際上,“ECFA”將擴大台灣對大陸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台灣製造業的成本,吸引一部份製造業工序回流台灣,促進台灣高增值製造業的發展,有利於台灣實現產業升級,對增加台灣就業也有現實意義。同時,在較短時間內對台灣產品實現零關稅,也可以提高兩岸間製造業相互配合的效率,加快兩岸間製造業的配合與協調發展。“ECFA”也將為台灣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良好機遇和廣闊空間,這些服務業進入大陸後不但可為大陸幾十萬台資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也將會提高和帶動大陸相關服務業的發展水平,促進大陸的經濟發展,並鼓勵和推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保障大陸與台灣產業合作。 

  但兩者之間也有不同的地方。比如,“CEPA”特別強調“原產地”,“ECFA”則特別強調“早期收穫計劃”、“爭端解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ECFA”有“終止”一條,而“CEPA”則沒有。可以說,“ECFA”比“CEPA”更像自由貿易區協議(FTA)。為了消除台灣地區民進黨的壓力,更是為了應對台灣地區未來有可能會發生政局驟變,“ECFA”增加了一章“終止”,規定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八十日終止。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另一個不同的地方,是在機構安排方面,“ECFA”是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規定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而“CEPA”則是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委員會設立聯絡辦公室,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在職能中,“CEPA”多了“擬定《安排》內容的增補及修正”。 

  台灣官方和媒體形容,在“ECFA”簽署後,兩岸間尤其是台灣地區將進入“後ECFA”時期。對此,兩岸間似乎是有不同理解。大陸方面如陳雲林所言,兩岸協商需不斷開始新領域,豐富新內涵,提升新水準。這個“新領域”,可以解釋是屬於海峽兩會職能或獲授權範疇內的經濟性、事務性的商談,也可將之解讀為隨著兩岸協商屬於“經濟基礎”範疇的不斷完善、發展,也應進入“上層建築”範疇亦即兩岸政治對話的新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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