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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鳴:耒陽的集體腐敗告訴了人們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10-11-27 10:40:32  


 
  幾經討論後,羅煦龍拍板敲定:以虛假發放下屬收費站點超產獎的名義,虛報超收數額,並從中截留近9萬元獎金用於慰勞班子成員。

  2006年1月,羅煦龍夥同9名領導班子成員,以偽造獎金名册重複提取機關任務獎金的方式貪污公款8萬餘元。在羅任職的5年間,其先後4次召開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以虛假發放、偽造獎金名册、截留下屬站點獎金和暗中降低下屬各站點任務指標、多提超產獎等方式規避財務監管,共同貪污公款57萬餘元,將“主任辦公會”變成了合謀貪污的“茶話會”。

  警惕“一同腐”

  羅煦龍貪污、受賄“示範”在前,徵收辦其他人員也紛紛效仿,行賄受賄之風大行,形成了惡性循環。由此,才有了後來震驚社會的事實——羅煦龍被市紀委處理後,耒陽市礦征辦聞風而逃100餘人。截至記者發稿時,本案尚有4人未歸案。

  “有的官員認為只要大家利益均沾,就不算貪污,不僅不會產生恥辱感,反而能夠籠絡人心,民意測驗得高分,受查處的風險也低。”有專家認為,從個人腐敗到集體腐敗,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反腐敗鬥爭面臨的一個新問題。

  “耒陽市礦征辦窩案背後是一個龐大的利益同盟,礦征辦內部上下級之間、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被腐敗利益緊緊地捆綁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利益鏈。”一位參與偵辦案件的紀檢幹部說。

  在耒陽市,礦征辦的秘密早有傳聞,紀檢監察部門也多次收到群眾舉報,但每次查處都是不了了之。直到2009年6月,礦征辦腐敗成風引起了群眾的強烈不滿,有群眾將舉報信寄到了中紀委,中紀委轉交湖南省紀委查辦,由此引起了湖南省紀委的高度重視。

2010年1月,衡陽市紀委將案件移送衡陽市人民檢察院。

  自此,一起涉案時間長達5年、涉案金額多達500餘萬元、涉案人數多達100餘人,被立案人數55人、在職在位班子成員全部落馬的特大團夥貪污、受賄窩案、串案漸漸被撕開面紗,浮出水面。

  來自耒陽市人民政府的消息稱,自去年11月羅煦龍被衡陽市紀委“雙規”後不滿一年的時間裡,當地煤炭規費收入從辦案前每天60餘萬元直線上升至每天120餘萬元,最高至每天160餘萬元;規費收入年增收在1億元以上。

  “像湖南省耒陽市礦征辦這種集體貪腐,表面上是經過集體研究決定,但‘集體決定’的內核已被偷換。研究什麼、決定什麼等集體決策關鍵環節權力運行失去了必要的監督。同時,班子成員懷著不被發現或‘一同腐’的僥幸心理,要麼一榮俱榮,要麼一損俱損,集體腐敗也就從決策變成了現實。”有分析人士認為。

  “集體腐敗已經成為我國當前腐敗的一個不良發展趨勢,諸多‘以集體的名義’進行的違紀、腐敗行為已屢見不鮮。例如亂收費、濫用行政權力、私設‘小金庫’、通過建立‘經濟實體’創收、隨意支配罰沒收入等。”這位分析人士認為,集體腐敗是相對於個體腐敗在更深層次上的腐敗,比個人腐敗具有更大的破壞性,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腐蝕更多的黨政官員,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

  由於目前刑法有明文規定的集體腐敗只是涵蓋了現實生活中一小部分集體腐敗行為,而大部分集體腐敗現象沒有被納入刑罰的規制之中,致使相當多的集體腐敗只能受到紀律處分,所以人們常常誤以為集體腐敗不受法律的約束,這也加大了集體腐敗的惡劣影響。

  為此,有反腐專家呼籲,治理集體腐敗除了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外,還必須加快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大對集體腐敗的法律制裁力度。針對集體腐敗的新變化、新特點,制定具體法律條文,做到疏而不漏,並始終保持懲治集體腐敗的高壓態勢。只有使懲罰成本大於腐敗的預期收益,增加集體腐敗受益者所依賴的“集體決定、責任分散”的心理負重,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遏制集體腐敗的發生。(記者 阮占江 趙文明 通訊員 趙 奇 廖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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