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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中國最後一個流氓罪犯?

http://www.CRNTT.com   2011-01-10 10:44:34  


 
  網民糾結於已經廢止的罪名繼續執行下去還有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依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這足以看出這個已生效的判決並未失去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有人也糾結於刑法中“從舊兼從輕”原則,但“從舊兼從輕”的適用範圍在於“未決犯”,所以,該原則基本不適用於這個27年前的生效判決。

  “罪犯”行為時的判決須遵守,罪行初定無法違反

  當然,正如一些專家所說“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則是講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當初犯罪時被認定的罪名,經過法院判刑後,就應該將判決執行完畢”,法院生效的判決是應當得到遵守的。

  刑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對一個人定罪判刑,依據的只能是行為時的法律,且判決生效後必須嚴格執行,定案後不能根據隨後的法律變化來翻案。“即便現在看,當年的法律有點狠,那也得執行。”堅持當初的判決,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但卻符合法理。兩難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歷史遺留問題的成本該如何負責?

  特赦和啟動再審可對歷史遺留問題進行“糾錯”

  由於法治的起步狀態,也由於整個制度的轉型糾結,當前中國的刑法尚嫌嚴厲,刑事司法也因司法不獨立等原因無法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再加刑事司法行政上存在的種種問題,緩刑、假釋、減刑等法治性特赦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公平地適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國家作為法律制定和法制轉型的主體,有相應的責任努力彌補,對依據1997年之前刑法做出的生效判決進行清理。

  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刑辯許蘭亭則認為,改法的涉及面太廣,不利於維護司法判決的權威性,是一種比較理想化的方式。他認為對一些特殊案件,可以在法治框架內啟動特赦,克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不足,解決一些常規方式難以處理的棘手問題。但許蘭亭認為啟動再審程序也是可行的方法,“犯人認為當初判得重,可以申請法院再審,法院也可以主動對當時的判決進行重新審查。”

  民眾為轉型成本買單,提供國家賠償有利於確立轉型的合法性

  事實上,特赦和啟動再審程序,只是對法制轉型中所犯的錯誤進行糾錯的一個方面。而眾多的普通公民以及當時所謂的“犯罪分子”卻為國家承擔了高額的轉型成本。如果說,牛玉強在1997年前被判決並服刑,那還情有可原,因為畢竟是當時的文明和法治的局限性使然。而如今法律已經更改,流氓罪已經不合時宜,他們所承擔的成本卻是不可逆的。

  所以在特赦或者啟動再審程序之外,還應該進行國家賠償。因為國家必須對自己在法制轉型過程中的違法或者錯誤行為承擔責任。以國家名義向法制轉型中的受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界有關人士認為,為轉型成本提供國家賠償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權威,反而有利於確立國家在轉型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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