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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看待藥家鑫案?

http://www.CRNTT.com   2011-04-06 10:22:10  


 
  英美陪審制度,僅做事實認定,是否判刑是法官職責

  即使是陪審團制,按目前英美法系慣例,陪審團的作用在於認定案件事實,僅能對是否有罪進行意見的提供,並不能提出量刑要求,量刑還是法官職責。陪審員的產生往往十分複雜,陪審員的挑選也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會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進行。法官的助手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册中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法官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最初陪審員候選人數,挑選過程也是公開透明,法官和雙方的律師都應在法庭現場。

  同時在陪審員確定後的調查問卷中,也不會涉及與量刑相關的問題,例如在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中會問及“你對環保和工業發展如何看”、“是否受到環境污染侵害”等,在艾滋病的案件訴訟中,調查表上會列出“你對同性戀如何看待”之類的問題,並不會涉及“您認為是否該判死刑”、“是否該判20年”涉及量刑的此類問題。

  考慮“社會和政治意義”的“民意審判”是司法逃避責任的表現

  中國法治缺失最大的問題是在辦案時太過注重所謂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在大多數情況下唯上辦案,政治辦案,前不久發生的天價過路費案件中,案件判決結果引起社會極大凡響之後,河南省高院迅速糾錯,將中院涉案法官免職,這種看似雷厲風行的做法完全違背了“法院上下級之間為監督關係,並沒有人事任免權,中院的法官職務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司法程序。

  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少數情況被民意裹挾,無法獨立、客觀的辦案。鄧玉嬌案件的爭議至今猶存,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也會非常顧及被害人家屬的感受,擔心被害者家屬鬧事上訪,一般不敢輕易輕判。表面上尊重“民意”的判決,卻是司法逃避責任的表現,背後所體現的是和公審公判一樣陳舊的群眾運動邏輯。而在一個成熟法治社會下審判無需考慮“社會和政治效果”,唯一需要注重的就是“法治效果”,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即可。

  ■ “輿論干涉司法”並不存在

  “輿論審判”暴露的是司法權威的不足

  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官法》第8條第(三)項明確,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第七條規定:“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於堅持正確的意見。”這是中國目前關於司法獨立的一些具體條文,但在司法實踐中,似乎公眾輿論對司法產生了越來越多的影響,這背後暴露的是司法權威的不足。

  媒體輿論左右審判不過是唯權辦案的表象

  在藥家鑫案件過程中,民眾擔心更多的是來自對權貴背景干預司法的警惕――早在2010年底,就有媒體報道稱藥父曾是“西安某機械廠副師級軍代表”。而此後央視專題報道《藥家鑫,從撞人到殺人!》。這位身陷看守所的音樂學院高材生在鏡頭前滿眼含淚,悔恨訴說人生經歷。雖然該節目可能確實讓一部分觀眾感嘆中國學生教育之弊、惋惜藥家鑫“一念之差”鑄成大錯,但在那些已經對CCTV報道模式抱有負面印象的人看來,這段訪談不過是引導輿論的新途徑而已。

  而後孔慶東因在一家視頻網站節目中認為藥家鑫“能夠進學校學習,自己開車,一定是有背景的人”,同時怒斥新聞“為殺人犯開脫,毫無廉恥、毫無人味”,相伴而來的大量媒體評論,不由得讓人聯想起河北“李剛門”事件。央視報道中只要有些許縫隙,群眾似乎就能解讀成權貴勾結的血酬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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