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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到執行,死刑之路有多遠?

http://www.CRNTT.com   2011-06-09 10:12:08  


 
  從1973年至今,死刑案件誤判總量高達139起,而不讓這些昔日死刑犯免做“刀下冤魂”的正是上述紛繁複雜的死刑複核制度。羅伯特.奧爾頓.哈里斯因謀殺罪於1979年3月6日被判處死刑,在判刑後到實際執行的13年裡,哈里斯一直沒有放棄申訴,在執行前的最後一周他採取了瘋狂的訴訟步驟,他向加利福利亞州最高法院申請了十次人身保護令,死刑四次中止執行。

  日本:“再審制度“允許罪犯反覆提出各種申訴和赦免請求

  日本也是對死刑持保留態度並且至今實際執行死刑的極少數發達國家之一。按照日本法律規定,沒有法務大臣的簽署命令,死刑犯的死刑執行也不能進行。由於涉及官員對死刑的態度,有完全反對死刑的官員(比如賀屋興宣、赤間文三等)任期內從未簽署過死刑命令,執行就會一直拖下去。日本從死刑判決確定以後一般起碼要8年左右才會被執行。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476條規定,執行死刑應在死刑的終審判決下達後6個月以內由司法部長簽發死刑執行令,簽發後5日以內應當執行死刑。但無論何時,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訴或者要求赦免,就可進入再審程序,6個月的期間相應延長。由於“再審制度”確定的申訴權,只要罪犯不希望被執行死刑,就可以不停的以各種理由提出申訴或者赦免的請求,以達到拖延死刑執行時間的目的。2003年9月死刑犯富山長喜在獄中生活了40年後,因病去世,當時其正在準備進行第三次申訴。

  四、法律不能限制公民“洗冤”

  死或不死都需要程序正義的保障

  專欄作家徐賁在描述藥家鑫被判死刑與民意的關係時,引用了美國作家馬克.吐溫的一句話,“我從來不曾希望誰去死,但卻滿意地讀過某些訃告。”許多例子可以證明,看似正義的死刑背後往往隱藏著非正義的因素。從民意角度出發,似乎不應該追求“該不該死”的二選一,思考“如何死的合理合法”顯然更有價值。

  這應當是近期關於死刑存廢的爭吵中,人們不得不冷靜對待的現實,因為死或不死都不必然保證程序正義。為何我們執行死刑的效率比美國、日本高出如此之多?民眾在這個過程中聽不到反對意見、看不到司法拉鋸,甚至連未能核准通過的死刑案件,社會也無從得知理由。由此造成的印象只能是,一審、二審拼盡全力也抵不過死刑核準時一個不給任何解釋、且不可撤銷的決定。

  □ 結 語

  猶太作家威塞爾在評價本.拉登之死時曾說,“處死一個人,任何一個人,都不應該是一件值得慶祝的事情。對死亡,任何人的死亡,我們都應該嚴肅地、思考地去對待。”在當下,窮盡一切手段、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是比廢除死刑更為務實的態度。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20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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