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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男人笑 女人愁?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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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7月18日08:46《小康》

  夏吟蘭:中國是離婚最自由的國家

  我們的制度設計,包括婚姻制度都是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從而讓人們感到幸福。我認為這是我們進行法制建設的終極目標。

★采寫/《小康》記者 張旭

  婚姻家庭制度對人們的婚姻實踐無疑具有重要的規範和指導作用。六十年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三部《婚姻法》對不同時代人們的婚姻觀念產生了哪些影響?現行《婚姻法》又有哪些尚需改進、完善之處?日前,《小康》就這些問題對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夏吟蘭教授進行了專訪。

  《小康》:我國的三部《婚姻法》分別是在什麼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您對這三部《婚姻法》有何評價?

  夏吟蘭:我國的三部《婚姻法》分別是在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出台的。2001年的《婚姻法》通常稱為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所以嚴格地說,我國只有兩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率先制定《婚姻法》的主要目的是解放婦女,解放生產力,促進社會進步。當時中國的絕大多數婚姻都屬包辦、買賣性質,很多婦女生活在不幸福的婚姻中。婦女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另一半力量,解除包辦買賣婚姻對婦女的束縛自然會對社會經濟建設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一個重要動因。

  總的來說,1950年婚姻法有兩個重要功績,一是構建了婚姻自由制度,二是使婦女地位有了飛躍式的提高。毛澤東曾經講過,中國婦女在歷史上長期處於神權、族權、父權、夫權的壓迫下。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沒有地位。在1950年婚姻法頒布之後,男女平等成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婦女從此走出家庭,獲得了獨立的社會地位,這對女性來說是極其重要的變革,同時也有利於一夫一妻制的實現和對婦女利益的保護。

  文革期間,包括《婚姻法》在內的所有法律事實上都被廢除了,中國處於法制荒蕪時期。改革開放開始以後,國家著手恢復法制,《婚姻法》的修訂因此被提上日程。如果說1950年婚姻法的特點是破舊立新,那麼1980年婚姻法的意義就是鞏固完善,目的是使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符合新時代的社會需求。

  1980年婚姻法的一個突出貢獻是增加了計劃生育原則,這條原則對後來中國人婚姻觀念和家庭結構的變革產生了重要影響。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於當時立法的指導思想是“宜粗不宜細”,技術上要求簡明、通俗,所以這部《婚姻法》也留下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個重要變化是為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設計了更多保障性規定。比如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增加了離婚救濟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規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換句話說,2001年修正案更加關注公正的真實含義,而不僅僅是追求形式平等。

  就理念而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強調個人應對自己的婚姻行為及其後果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國家代為包攬一切,人們因此獲得了更多的自由。但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這部《婚姻法》“名不副實”的問題更加明顯。法律的名稱和它調整的關係本來應該是對應的,我們現行的《婚姻法》雖然名為“婚姻法”,但事實上它既調整婚姻關係,又調整家庭關係。所以《婚姻法》的制度架構和名稱將來還需要進一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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