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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萬冤案賠償該由誰買單?

http://www.CRNTT.com   2013-05-22 11:14:03  


 
  然而本案中,最受詬病的“女神探們”暫時還沒任何涉及責任調查結果的消息

  有媒體報道,接近調查組的人士透露,涉及張氏叔侄案原辦理程序相關的杭州市中院、杭州市檢察院公訴處等相關部門人員,或被追責。而“女神探”聶海芬據說還在一線正常工作,職務未變。專題《女神探如何“製造”張氏叔侄奸殺冤案》已經詳細論述了聶海芬在這起冤案中可能涉及嚴重疏忽大意,而此前偵查機關更可能涉及“刑訊逼供”這樣的違法行為。

  可問題在於,對於這樣一起層層存在問題的冤案,到底應該怎麼追責?追到什麼程度才合適呢?遺憾的是,儘管最高法、最高檢,乃至各地對公檢法三方都有所規定,可是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這就導致了許多冤案最後都限於自查,而缺乏追責機制,也缺乏第三方的制衡。以法院系統為例,錯案責任追究往往採取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暫停評優晉升、調離審判崗位等行政手段。這樣,錯案標準的泛化和責任追究的輕化,又導致應該被嚴厲懲戒的情形蒙混過關。

  那麼,冤案受害人自己能否親自追責,來尋求正義呢?一個現代法治社會,當然不允許個人復仇,可是也應該給予尋求不老正義的渠道。像是前文提到的我國台灣地區的例子,就是受害人家屬在民間團體的幫助下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當然,在一個現代法治社會,對可能的“冤案製造者”的調查也應該是公正、公開的,而不是找幾個“替罪羊”了事,有可能製造新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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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能止步:查漏補缺做制度建設,說一萬遍也不嫌多

  從一個加拿大的例子說起,發生冤案後全面查漏補缺

  加拿大法學教授羅奇在中國演講時舉過這麼一個例子:曾經在加拿大,至少發生了兩起由專家證人作證表示嬰兒是被父母殺死的案件,最後都被證實是正常死亡。證明專家證人也可能存在問題。這引起了相關部門警覺,為此,安大略省就組成一個專家委員會來審查某一專家證人在其它一起案件的證詞是否正確。而如果警察、檢察官、專家證人參與的一起錯案被證實,就要追查他們以往參與的案件中是否有類似的錯誤。

  本案也有非常重大的制度建設議題,不能又“停滯不前”

  從餘祥林到趙作海,再到張氏叔侄,每一次的冤案中,從中吸取教訓,做好制度建設的聲音都會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

  就此次冤案來說,“刑訊逼供”是個突出的問題。而要防止“刑訊逼供”,僅僅靠“內控”是不夠的,許多專家都認為確立“律師在場權”至關重要,就是說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時,其辯護律師有權在場的權利。法學專家劉仁文說,我國部分基層司法機關條件落後,有的司法工作人員素質較低,對於訊問錄像要麼只進行部分錄像,要麼幹脆不錄。只有依靠制度的改變,構建律師在場權制度,讓律師不僅僅作為一個消極的法律顧問出現在偵查環節上,而是積極發揮對抗公權力和約束公權力的作用,才能監督審訊過程,防止刑訊逼供,以此來維護處於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新的刑事訴訟法提高了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以及申請檢察院調取證據的權利,但遺憾的是,新刑事訴訟法對於律師在場權以及沉默權仍有重大缺陷——我國並未賦予律師享有在刑事訊問過程中在場的權利。而本案也暴露出律師在場權的迫切性。

  這些,跟追責同樣重要。

結語

  從物質賠償到責任追究,再到查漏補缺。如果一起可能由辦案人員重大過錯引發的冤案能從這三方面逐漸推進、反省,就是非常大的進步。已經在“精神賠償”上帶來一些驚喜改變的本案能否成為推進制度建設上的一個裡程碑呢?

  (原題:221萬冤案賠償該讓女神探們出多少? 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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