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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案理賠違規,賠款已成買命錢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09:52:47  


當地政府曾出動警察進行搶屍。
 
  無論依據的是哪條法規進行賠償,當地政府89.7萬元的賠償款都甚為可疑。政府不公開賠償的詳細相關信息,也不接受公眾的監督,無怪輿論一片質疑之聲

  可見,無論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臨武縣官方給出的89.7萬元賠償款,都找不到合法的理賠依據。在瓜農死因鑒定結果未公布之前,政府即迅速“賠償”,之後既不公開賠償的詳細相關信息,也不接受公眾監督、質疑。那麼,這比賠償款的數額到底是如何得出的呢? 
  
草草賠償以期息事寧人更不合法律程序  
 
  當地政府迅速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就是說在事件具體調查結果明了之前,就已經承認瓜農死亡系政府工作人員造成,但這與其“城管隊員沒有用秤砣砸鄧正加,具體死亡原因正在調查”的說法相矛盾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如果當地政府對瓜農家屬的賠償依照的是《國家賠償法》 ,那麼是否就是說,在刑偵部門調查結果出具以前,臨武官方就已經承認瓜農的死亡是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造成的?但是,這就和當地政府聲稱的“據初步調查,城管隊員沒有用秤砣砸鄧正加,具體死亡原因正在調查。”的說法自相矛盾了。 

  當地政府並未根據法律程序,在死者家屬遞交賠償申請之後做出賠償決定。而是單方面地強迫死者家屬接受自己的賠償方案,“如果家屬不同意19日下葬,往後賠付金額一天比一天少10萬。”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節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又跟據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請求人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後者7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在15日內按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規定支付費用。瓜農89.7萬賠償金兩天執行到位,程序屬不合法。根據目前媒體掌握的消息,在當地政府賠償死亡瓜農家屬之前,死者家屬並未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當地政府反而單方面地強迫死者家屬接受自己強加的賠償方案。《央視網》採訪死者同村村民時有人透露:“如果家屬不同意19日下葬,往後賠付金額一天比一天少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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