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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既得利益集團的策略選擇

http://www.CRNTT.com   2014-06-09 08:33:30  


  中評社北京6月9日訊/近些年來,關於收入分配公平性,不僅是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學界熱議的焦點話題,更是決策層為之憂心的重點難題。為兌現承諾,取信於民。2013年2月,搶在政府換屆之前,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此前,政府領導人曾承諾該意見將於2012年年底出台。雖晚了些時日,卻也仍在2012舊曆年前。然而,《意見》出台至今,並沒有如期平抑社會對於收入分配公平性的關注和爭議,反倒是《意見》本身,波瀾不驚,引發的反響遠遜如預期。何以至此?以筆者陋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百姓、學界與政界對於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認識及解決思路,分歧甚遠,甚至兩極對立。由此,迫切需要我們對一些重大問題再加以仔細分梳,即便無法達成共識,但也有益於知道未來需要彌合的歧見所在。

  一、對當下收入分配公平性狀況的再認識

  首先需要討論一個問題:最近幾年中國收入差距是在改善還是在持續惡化?

  2013年年初,國家統計局首次披露近10年來的基尼系數。從2003年到2012年,全國居民基尼系數在0.47到0.49之間徘徊,2008年達到最高的0.491後,近幾年一直處於下行通道。與此同時,2011年中國城鄉人均收入比為3.13,較前一年下降0.1,2012年收入比更是降到2.9。這說明,無論是人均收入差距還是城鄉收入差距,近年均已出現了收斂的趨勢。

  數據之外,近5年來,有三件事對於促進收入分配公平性具有積極意義。

  一是社會保障體系在不斷完善。特別是養老保障與醫療保障有了長足進步。實現了兩個“全覆蓋”。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制度全覆蓋,各項養老保險參保達到7.9億人。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04年人均每月700元提高到今年年初的1721元。全民基本醫保體系實現了全覆蓋,參加新農合及各項醫療保險參保超過13億人。

  二是低收入者收入提高幅度增加。政府通過指導性政策一直在提高初次分配中勞動收入特別是低收入者收入比重。2010年以來,各地普遍提高一線職工工資水平;2011年,全國共有25個省區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22%;31個省區市開展了企業薪酬試調查,有27個省區市發布了2011年度工資指導線,基準線多在14%以上。同時中央從2012年9月起將個稅起徵點提到3500元。新個稅徵收辦法執行以來,工薪階層納稅面由28%降低到7.7%,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大幅減輕,改革實施前4個月就減輕居民負擔500多億元,幾乎相當於給6000萬不再納稅的人每人多發近1000元。“加法”“減法”雙管齊下,低收入者收入提高幅度增快。

  三是向農村與農業的轉移支付急劇上升。中央財政“三農”累計支出4.47萬億元,年均增長23.5%。其中,建立健全了種糧農民補貼制度和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補貼資金從2007年的639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1923億元。加強了農村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建設,新建改建農村公路146.5萬公里,改造農村危房1033萬戶,解決了3億多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和無電區445萬人的用電問題。這應該是2010年以來城鄉居民相對收入差距逐步縮小的主因。

  按理說,統計局的結論即收入分配差距在收斂是有數據和事實支撐的。而且,國家統計局關於收入分配的入戶調查,沒有如GDP統計那樣依靠地方統計部門,而是靠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完成。

  然而,數據一經公布,卻遭到了無數質疑和“圍攻”。不僅很多網民表示數據與主觀感受有距離,就是主流輿論及經濟學者也不相信。不久後,《人民日報》和“人民網”開展的“2013兩會熱點調查”中,收入分配差距仍然成為最熱門問題,有高達98%的網上被調查者對此不滿意。這值得我們深究其更深層次原因。

  必須區分開“收入差距”與“社會公平”兩個概念。“社會公平”至少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分配結果是否符合“應得(Desert)”原則;即付出與所得相匹配;二是避免剝奪享受成果的權利。即收入差距程度不至於過大,且基本需求得到滿足。由此看來,收入差距僅僅是決定社會公平與否的諸多維度之一,儘管是很重要的一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衡量社會公平的另外一個重要維度:即收入分配結果是否符合“應得”原則,其中所包含的內容十分複雜。根據著名學者戴維•米勒(David Miller)的觀點,“應得”原則所體現的,其實是“機會平等”的實質。通俗地講,就是你付出的可控性努力越多,你預期所分得的報酬就應該越多。這裡的要害在於兩點:一是,因為正如約翰•羅默爾(John.R.Romer)所認為的,[1]“個人所不能控制的外部環境不僅影響到其投資的努力程度,而且影響到其最終能夠達到的福利水平”。因此,要實現“應得”原則,“公共行為應該致力於使有利條件在不同境況的人們之間實現均等化,以使他們能夠自由的配置其努力程度”。二是,判斷“應得”原則是否得到落實,更多是一種主觀判斷,換言之,符合社會大眾心理預期的分配結果才是“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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