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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場化改革須走“外科手術式”漸進道路

http://www.CRNTT.com   2014-07-12 08:42:23  


 
  行政機制不足以實現存貸款利率市場化

  文章分析,2012年以後,在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人行推出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三:第一,2012年6月8日和7月6日,人行在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過程中,分別將金融機構的貸款基準利率下浮區間擴大為0.7倍和存款基準利率上浮區間擴大為1.1倍,由此,改變了自2004年10月29日以後的存貸款基準利率上下線限制。就此,一些人強調說,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已邁出實質性步伐,並預期隨著存貸款基準利率的浮動區間擴大,利率市場化改革將近於完成。第二,2013年7月20日,人行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指出,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據貼現利率管制和取消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2.3倍的上限。對此,有觀點強調,這是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里程碑事件,它標誌著存貸款利率中90%以上已經市場化,還需要將存款利率上限放開,中國的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就完成了。第三,2013年10月25日,在人行的指導下,貸款基礎利率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正式運行。對此,有觀點指出,這標誌著貸款利率市場化已經實現。毫無疑問,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區間的擴大,有利於增強存貸款利率的彈性,強化存貸款利率變動給存貸款金融機構業務活動帶來的壓力,迫使他們關注存貸款供求關係變化。但這些運用行政機制進行的存貸款利率調整措施,並不足以實現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

  第一,從2013年7月20日人行放開貸款利率下限來看,一方面,這一措施在2012年7月6日就可實行。內在機理是,按照1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為3%且可上浮10%、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且可下浮0.7倍計算,1年期存款利率的上限為3.3%、1年期貸款利率的下限為4.2%,由此,存貸款利差僅為0.9%,而工、農、中、建等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存貸款業務的成本大致就在0.9個百分點,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型存貸款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均高於0.9個百分點,因此,幾乎沒有哪家存貸款金融機構會按照貸款基準利率下浮0.7倍放出貸款。從這個角度說,人行放開貸款利率下限的措施不過是將實踐中幾乎不存在的運作行為以制度方式透明了,並無實質性意義。另一方面,人行並未取消對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控。從“通知”中的用語看,“放開”與“取消”有著明顯區別。“放開”可以是一種權宜性措施,即今天開放、明天收緊,今天放開此項收緊它項、明天放開它項收緊此項;今天擴大浮動區間,明天縮小浮動區間(既可以擴大存貸款的淨利差,也可以縮小淨利差),這種變化帶有很強的主觀隨意性和行政機制引致的不確定性。“取消”則意味著人行不再擁有和使用此項行政權利。在“通知”中,並沒有宣布“取消”對貸款基準利率的行政管控,同時,還明確強調“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作調整,仍保持原區間不變,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因此,“放開”是以弱化對貸款利率的行政調控機制為前提的。

  值得一提的是,人行在擁有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控權的同時,也擁有對每年新增貸款規模的調控權。既然新增貸款規模還用行政機制掌控,就意味著貸款規模是一個稀缺性資源,它的價格總走勢趨於上行(即高於貸款基準利率)。在此條件下,期待放開貸款利率下限能夠使得貸款利率達到市場化的目標,只能是一種奢求。

  第二,存貸款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應在買賣雙方之間的競爭中形成,但2012年推出的上述三項措施,集中在賣方(即存貸款金融機構)中實施,對提高買方(即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下同)的市場競爭力(即與存貸款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並無多少實質性意義,至多只是使實體企業在貸款環節中少付了點利息、城鄉居民在存款環節中多得了點利息。如果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僅停留於這一層面,那麼,由市場機制決定存貸款利率從而金融體系格局改變、金融資源配置狀況調整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

  第三,從利率體系中看,在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基準利率是指金融市場中無風險無套利的利率,它根據各種金融產品的性質、期限、風險和條件在金融交易中形成。存貸款並非無風險無套利的金融產品,因此,並無存貸款的基準利率。在中國,存貸款基準利率是從2004年以前的存貸款法定利率變形過來的。近10年來,雖然名稱改變了,存貸款的浮動區間也擴大了,但它作為政府部門運用行政機制給存貸款金融機構主要產品定價的狀況並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另一方面,在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存貸款利率水平和走勢從而存貸款規模等受到金融市場中其他各種債權債務性產品利率和交易狀況的嚴重制約,而中國的情形是,存貸款基準利率決定了其他各種債權債務性產品的利率和走勢。這既凸顯了存貸款利率的基礎性作用,也凸顯了其他各種債權債務性產品與存貸款之間缺乏競爭的狀況。這種缺乏競爭的狀況,在深層機制上,是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通過金融市場的金融產品交易與存貸款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嚴重不足。在此條件下,不論人行如何運用行政機制放鬆對存貸款的上下限管制,都很難創造出有利於提高買方競爭力的金融市場條件,也很難使得利率體系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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