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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新規“修明渠、堵暗道”

http://www.CRNTT.com   2014-10-09 09:00:58  


“立”,即建立新的地方舉債的管理機制與體制,推動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有“立”也得有破,這個破就是破除以往不規範、不清晰、不可持續的舉債模式。
  中評社北京10月9日訊/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面臨一系列難題。其中之一就是沒有可持續的投融資體制機制。日前,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出台。這個《意見》對於促進建立可持續的投融資制度,具有較大的意義。

  新京報發表國家發改委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研究員馮奎文章表示,一方面來看,《意見》提出修明渠,就是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的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因為以前地方沒有舉債的財政工具,但是快速城鎮化進程中地方政府又面臨著大量的舉債需求與必要性。而國際上,地方政府適度舉債發展,是個慣常現象。

  另一方面來看,《意見》提出堵暗道,這個暗道就是以往隱蔽的舉債平台、蕪雜的舉債渠道、混亂的管理模式。中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正在快速推進之中,大量的各類項目要開工建設。地方政府有需求,中央又不讓舉債,所以就產生了各類舉債主體,包括通過平台公司、企事業單位來舉債。舉債渠道多元,成本高,而且脫離監管。按照財政部測算,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有12萬億元。這只是籠統的情況,實際上個別地方和城市,過度舉債,陷入發展困境,風險很大。如果這類問題不解決,將來就會有區域性、系統性的風險。

  文章分析,《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首在“立”,即建立新的地方舉債的管理機制與體制,推動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有“立”也得有破,這個破就是破除以往不規範、不清晰、不可持續的舉債模式。

  為了彰顯“立”與“破”的力度,使“立”與“破”能夠成功,《意見》里撂了一句狠話,內容是: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假設地方政府真的出現債務問題,帶來區域性和系統性的風險,中央到底要不要救助?這只是一種情境判斷,難以給出明確的回答。依我判斷,有一點是非常明確的:決策層也不希望去兌現不救助的狠話,它迫切希望的是,各方面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可能的嚴重後果有充分的認識,並採取相應的行動,目的就是要切切實實地使得“不救助”的情形無限期地向後順延。

  文章指出,當前,首先要做的是大量技術性和程序性工作。其重點應是使地方政府性債務運作透明、規範,且處於嚴密的監管之下。一系列程序成為重要保證:要完善債務報告和公開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等等。這些也是《意見》里明確強調的內容。

  還應積極研究,重塑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關係。這是一個與地方政府性債務密切相關的問題。1994年後涉及中央與地方的財稅體制改革,導致了央地在財權事權上的不對等。如果不重塑央地關係,一些地方政府就會面臨著辦事無錢、舉債受限的局面。結果可能有兩個:一是發展受阻,二是按下葫蘆浮起瓢,在融資舉債上暗中操作、花樣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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