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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和南北朝鮮關係比較

http://www.CRNTT.com   2018-04-24 00:10:39  


 
  兩岸之間的管理雙邊關係的法律規定,已經比較有系統地建立起來,而且過去三十多年交流當中,漸漸完善法制和有關法律解釋形成一套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中國大陸在憲法序言有領土規定和“祖國統一”的宣言,並在第21條有“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以作為“一國兩制”的對台統一政策的根據。為了以法律形式強化“一個中國”原則,2005年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的10條,規定了反對“台獨”和“一國兩制”的原則性的基本方針。大陸的涉台法規體系,除了一些單獨的涉台法規之外,大部分涉台事務以其一般法規裡面加上“港澳台”的條款來處理,這種涉台法規體系與中央到地方的黨政組織系統的涉台部門相結合,形成了管理兩岸和涉台業務的非常具有系統的法制管理機制。台灣則不同,考慮在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統一之前”的內涵,兩岸關係定為“一國兩區”的原則,在“統一以前”的時期,為了管理兩岸關係於1992年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統一之前”制定涉大陸事務有關各種法規和執行業務的法律根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與在1990年制定的韓國的《關於南北朝鮮交流協力的法律》的公佈時期差不多,但是其內容更為詳細,原來制定時共96條的內容,經過17次的修改增加為137條,此表示兩岸交流事務的增加和多元化。相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韓國的《關於南北朝鮮交流協力的法律》在制定的時候僅為25條,經過14次修改到2014年為27條而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共137條的內容,遠遠超過韓國的《關於南北朝鮮交流協力的法律》(共27條)和《關於南北朝鮮關係發展的法律》(共23條)加起來的內容。其含義非常清楚,兩岸之間目前有著需要管理的常態化的全面性的交流,但南北朝鮮之間目前沒有那種需要管理的多方面的交流事業。

  四、結論

  可見,兩岸之間過去30年來發展的成果和所建構的雙邊關係的管理機制,相比南北朝鮮之間的機制,有非常成功之處,其交流合作的成果和經驗,不僅助於兩岸經濟社會或文化進入可談融合階段,各方面的管理機制已經成型為制度化模式,可稱之為兩岸特色管理機制,或“兩岸關係模式”等。南北朝鮮也幾次協議試圖過南北朝鮮建立特有的雙邊關係的管理機制,但現在都沒運行實際上構建失敗了。兩岸之間以“九二共識”的方式處理了雙方的政治性矛盾,這可視為“兩岸關係模式”的最大的成之處。兩岸交流始於大陸方面的改革開放政策有一定的成型之後的1987年,而且大陸的經濟改革開放和台灣的政治革新同步進行,兩岸領導的抉擇和堅持而克服了政治的或“安全困境”的或突發事件的阻礙。南北朝鮮則完全不同,朝鮮有點改革但開放措施沒有成型,而且南北朝鮮之間或朝鮮發生突發事件反而成為最大的阻礙,甚至成為停止南北交流合作的危機。

  南北朝鮮或兩岸長期有著非常嚴重的政治對立和安全困境問題。兩岸現在主要矛盾集中於“一個中國”或“台獨”問題上面,但兩岸關係已經具備了再跳躍為上一層整合或中國大陸開始重視的“融合社會”的新機制。南北朝鮮則不同,還在於政治性安全性的矛盾大於任何關係,況且朝鮮的“三代繼承”是非常封閉的政權,改革開放幅度為非常有限,自己持續迴避南北朝鮮開放交流合作的路徑,如人道主義家族親人交流都要先談政治議題。韓國內部也有“進步和保守”或“從北”等非常嚴重、難以解決的“顏色爭論”。

  雖然,南北朝鮮時隔約兩年2018年1月初在“朝核博弈”的非常嚴重情況之下重新恢復接觸和談判,藉以平昌奧運而重新探索新關係和未來,可否將雙邊關係從零和博弈轉為非零和合作博弈,各方都非常期待。文在寅政府在新“韓半島政策”當中,強調“不願朝鮮崩潰、不追求吸收統一和人為統一”的“3-No”,以及“和平共存和共同繁榮”等新關係機制藍圖,但長期積累的“安全困境”的情結,任何一方都不容易解困,內外錯綜複雜的南北朝鮮關係,不僅看南北朝鮮的政治和外交,還要看中美關係等,於是大家再從另外典範來琢磨局面和關係,需要關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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