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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應如何“平等協商 共議統一”

http://www.CRNTT.com   2019-10-13 00:09:13  


 
  三、兩岸政治性協商面臨的障礙

  對於大陸方面發出的邀請台灣有關人士進行政治性對話、協商的號召,台灣當局又驚又怒,不斷進行恐嚇,如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稱,“大陸透過所謂民主協商要找台灣各界人士去談,但去參加民主協商基本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1款,因為沒有經過授權”。⑤他並點名新黨主席郁慕明“不要以身試罰”,稱郁若“犯法”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⑥陸委會法政處處長蔡志儒還稱當局“考慮了赴大陸民主協商‘兩制台灣方案’的適法性問題”,聲稱台灣社團赴陸民主協商可能是一種“妨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在違反“人民團體法”第58條的情況下可以被解散,台灣政黨去民主協商則違反“政黨法”第26條,同樣將予以解散。⑦對於今年的“海峽論壇”,民進黨當局更是如臨大敵,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稱台灣民眾去該論壇“最終目的是要消滅自己國家”,因此這已經“不是言論自由層次的問題”,當局禁止“中央機關”人員參與論壇,“也不樂見”縣市政府組團參加,並威脅民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違法逕自與中共任何方面簽署協議、備忘錄等文書,也不得進行違法的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⑧

  有觀點認為,台灣人士和團體與大陸方面進行政治性對話與協商,衹要不簽署政治協議,即可規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1款。至於要將該條例第33條第1款硬套在協商者身上,在認定何謂“合作行為”上也有一定困難。⑨另外,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明確指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所以該“憲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向統一的,那麼相關阻撓國家統一的台灣法律條文,以及當局對參加有助於兩岸統一的協商開罰是否“違憲”呢?有學者指出,若台灣當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罰進行協商的台灣人士或者團體,那麼他們可以通過申請“釋憲”、啟動“違憲審查機制”尋求司法救濟。⑩應該說,申請“釋憲”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但也不能對台灣的“大法官釋憲”抱過大期望,⑪尤其是現在台灣“大法官會議”成員大多由蔡英文提名上任。

  今年5月31日,在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人數占優的情形下,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規定今後兩岸簽署政治協議協商前須經“立法院”3/4高門檻同意,協商後要再經“立法院”審議並以3/4高門檻通過,最後還需要經全台性“公投”認可始得生效。這種高門檻的程序設計堪比“修憲”,依此規定兩岸簽署政治協議幾無可能。對此,島內有聲音批評道:修改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成為“兩岸斷絕關係條例”。⑫更為關鍵的是,“增訂第5條之3”還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然而,兩岸若簽署有關國家統一的政治協議,勢必涉及台灣所謂“‘主權國家’地位”,涉及所謂“主權”的讓渡問題。因此,除非今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一增修條款進行再修正,否則從台灣方面規定的角度看,兩岸已無簽署涉及國家統一的政治協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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