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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應如何“平等協商 共議統一”

http://www.CRNTT.com   2019-10-13 00:09:13  


 
  註釋:

  ①“86字箴言”為:“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目前尚未統一。雙方應共同努力,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平等協商、共議統一。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是不可分割的,台灣的政治地位應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進行討論。”

  ②《張志軍記者會全文:歷史將會記住今天》,中評網2015年11月7日。

  ③這種“九二共識”是對1992年兩岸兩會磋商內容正本清源的完整表述。“九二共識”雖然沒有一份兩岸共同簽署的文字載體,但1992年兩岸雙方電話記錄及往來電報還是可以清晰地反映該共識的主要內容。當年雙方文字重疊部分主要有兩項:一是“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二是“努力謀求國家統一”。台灣學者蘇起也認為,當年兩岸兩會達成共識主要靠函電往來,“函電往返仍是‘換文’( exchange of notes or letters)的一種……當然也具有一定的政治約束力。所以論者可以批評它(指‘九二共識’)沒有單一文件,但不能批評它沒有文件,或沒有共識”。蘇起:《“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共識的意義與貢獻》,載於許世銓、楊開煌主編:《“九二共識”文集》,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頁。

  ④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1頁。

  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台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⑥呂佳蓉、季節:《陳明通點名郁慕明勿以身試罰》,台灣《中國時報》2019年2月22日。

  ⑦繆宗翰:《政黨團體赴陸民主協商陸委會:可解散》,台灣“中央社”2019年3月14日。

  ⑧繆宗翰:《海峽論壇協商一國兩制陸委會:非言論自由》,台灣“中央社”2019年6月16日。

  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⑩陳詠江:《繞開代表性問題探討兩制台灣方案的可行性分析》,“維護和平統一前景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學術研討會(2019年3月28日,寧德)論文集,第136頁。

  ⑪例如儘管“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固有之疆域”的範圍從其制定背景看顯然包括中國大陸,但台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8號”卻採取迴避態度,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釋字第479號”甚至將“台灣”與“國家”劃上等號。有學者考察台灣多年來的“大法官釋憲”後指出,“總體而言,‘大法官’在大部分的釋字中還是能夠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同時也應該看到‘大法官’在一些釋字中對於涉及一個中國問題和原則所採取的迴避立場……在另外一些涉及兩岸關係問題的釋字中,‘大法官’甚至對於一些‘法理台獨’的行為表示可以接受,而且從‘憲法’層次找到支撐其判斷的理由”。李曉兵:《論台灣“大法官釋憲”中的“法理台獨”因素》,載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編:《海峽兩岸法學研究》(第六輯),北京: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頁。

  ⑫王承中:《兩岸簽政治協議須公投,國民黨批:鎖國之舉》,台灣“中央社”2019年5月31日。

  ⑬《社論:美國的“一中”非改不可了》,台灣《自由時報》2019年5月22日。

  ⑭劉結一:《做好新時代對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求是》2019年第2期。

  ⑮2018年7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會見中國國民黨前主席連戰率領的台灣各界人士參訪團時,表示在台海問題上應“不畏浮雲遮望眼,衹緣身在最高層”。《習近平會見連戰一行》,新華網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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