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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中國海警法適用南海維權

http://www.CRNTT.com   2025-05-03 00:04:03  


 
  關於《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僅適用於公海和連接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中菲兩國在黃岩島及其領海有主權歸屬爭端,中國在2012年從菲國手中奪回控制權。自此菲國想方設法妄圖奪回。要求中國在此對於有極大敵意和野心的菲國船隻適用海上避碰規則,就是要中國開門揖盜。

  總之,針對菲國在黃岩島的侵闖行動,中國海警可依據第21條責令離開,這是《公約》第30條賦予沿海國的權利。但應謹慎採取強制驅離或拖離措施,特別要注意菲國將主權爭端包裝成COLREGS的適用爭端,這招在2013-2016年的南海仲裁已經用過一次。

  (二)漁業維權

  南海漁業維權的情況有二:西沙海域發生的越南侵漁行為和菲國執法船在牛軛礁海域“漁業管理”我國漁船。

  具體而言,西沙侵漁就是越南漁船未經批准進入西沙群島內水、領海及EEZ捕魚,分別違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5條、《領海及毗連區法》第11條、以及《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5條。就此,我國海警可依據《海警法》第23條和《漁業法》第46條,責令其離開或將其驅逐,另可沒收漁獲物、漁具、漁船,還可並處罰款。實施上述行政處罰措施時應符合《第三號令》關於罰款、沒收財物及辦理涉外行政案件的程序性規定。越南漁船上人員在西沙群島內水及領海犯罪的,或在西沙群島領海以外的海域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的犯罪,依據《第一號令》第14條和第15條第3款,可由海警機構立案偵查。

  有學者從國際法視角對中國維權執法提出質疑:對於越南漁船進入西沙海域的侵漁,若適用《海警法》第17條執法,將違反領海的無害通過制度,若適用第22條則侵犯了外國船隻享有的豁免權且違反國際法關於使用武器的規範⑱。但是,越南主張的是西沙領土主權,豈能又主張西沙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此外,無害通過權不包含捕魚權。再者,越南漁船並非軍用或政府船舶,如何主張豁免權?越南可能主張的是中國漁業執法侵犯越南EEZ的捕魚權和漁業管理權,及中國執法時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中國既然享有西沙群島的主權,也就享有周圍的海洋權利,這些海域與越南自其大陸延伸出來的EEZ(越南稱為“東海”)重疊,完成海洋劃界之前,中國在重疊海域執法不違反國際法。另外,除非越南漁船扮演“海上民兵”,否則中國海警不太可能依據《海警法》第22和47條第3款使用武力,遑論這會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第22條作為例外條款,賦予海警機構在“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受到不法侵害或緊迫危險”的情形下使用武器的權力;第47條第3款將情形限縮至“拒不服從停船指令或以其他方式拒絕接受登臨、檢查”。如前述,條約、國家實踐和國際司法判例允許國家在“執法過程遇到阻礙”時使用武力。對越南漁船(海上民兵)使用武器時,應遵守《海警法》第46-51條先行警告,考量“危險程度”和“緊迫性”及使用武器的“必要性”的原則性規定。在具體情況下還應考慮相關國際判例對“自衛或保障有效執法”和“比例原則”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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