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月刊:AI生成內容難獲著作權法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5-05-04 00:02:45  


 
  人工智能意志論的邏輯較反主體意志論更完善,但該學說並不足以回答這兩個問題:第一,緣何將“機器學習”視為類人的創造行為而非視為人以高級智能的工具進行創造的行為?姑且不論弱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的運行模式是通過對其所儲存的海量文本數據進行分析,然後比照各種文學藝術模式生成具備作品形式的成果。這種結果生成模式,除了其內嵌的技術更高級外,與普通的、相對低級的數據分析生成結果的模式並無不同。若只因為強人工智能可生成能以假作真的“作品”,就認為強人工智能可作為法律主體,則有些言過其實。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機械性無法與人類創作的自主性相提並論,它實則仍在單純依據命令和公式生成內容,而非像人一樣在構思和指導作品的成形和發展。人工智能是在既有人類成果範式內生成內容,而人是一個喜歡突破範式的生物。此外,該學說有個重大邏輯漏洞,就是將人類視為人工智能的唯一參照主體。“輸入—學習—輸出”這種學習模式並非人類專屬的學習模式,而是自然界的生物為了存活的基本學習模式。這種學習模式可類比於心理學上的正強化(positive reinforcement)或負強化(negative reinforcement),通過外界刺激增加或減少特定行為的頻率。人類成長、寵物培養、動物雜技訓練等都是這種學習模式的反映。所以無論強弱人工智能,其本質是人掌握之工具的發達性的體現。

  第二個問題是,撇開其他問題不談,承認人工智能主體性的意義為何?既然人工智能的法律責任最終由其操控者承擔,那讓人工智能承擔法律責任的意義何在,是為了減輕人的責任,還是為了未來人工智能終究超越人的那一天做準備?有學者指出,將人工智能擬制為有限法律人格的主體,“也需要設立意思機關和代表人,那麼這種運作與法人有何區別呢”?〔71〕而權屬之爭也並非認可人工智能主體性的原因,如“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構成作品第一案”所示,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視為由團體主持並代表團體意志而創作的成果,亦是有效的權屬解決辦法。競爭法亦不失為良策,而根據具體案情,尚有合同保護、侵權責任認定等諸多路徑可供選擇。有學者也指出:“在人工智能的著作權主體資格尚且存疑的背景下,人工智能以及相關行業自身主動尋求問題解決路徑,應是合理的選擇。”〔72〕私法系統之博大,足夠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尋求保護依據。

  五、人工智能不應被賦予主體資格

  主體是創造的本源,所以創造不能僅視為結果意義上的創造,而人工智能在具有自主意識之前不能被視為作者,其所生成的內容也不具備獨創性。人工智能也不符合擬制主體的內涵。法律主體是“稀缺資源支配資格的享有者”,是法律意志的存在形式。〔73〕法律主體包括真實主體和擬制主體。〔74〕真實主體即自然人,即以血肉之軀存在的生命體;擬制主體指被賦予了法律人格的主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國家。擬制主體屬於“人格化擬制”,〔75〕體現了法律對擬制意志之存在形式的承認,而擬制意志從根本上體現了自然人的意志。國家意志代表社會公意,體現多數人的意志;法人、非法人組織體現其團體成員的意志。因此,擬制主體的基礎是具備自然人的意志。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