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 | |
| 中評月刊:台灣問題繼續“拖”下去機率不大 | |
http://www.CRNTT.com 2025-06-22 00:03:36 |
|
準備三:2005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有其歷史背景,當時陳水扁大走“暴衝台獨”路線,企圖大搞正名制憲烽火兩岸。相較之下,國、親、新三黨相對團結,尚可以在台灣內部形成一股制衡力量。這部立法猶如反“獨”備案,更像是一種非常情況下不得不的被動因應。20年後兩岸關係比之當年已判若天淵,就國共關係論,2005年“胡連會”時對“九二共識”的堅定立場在如今的國民黨內部早已態度成疑;就執政的民進黨來說,雖然“法理台獨”的主張日趨微弱,但以不碰觸《反分裂國家法》劃定的紅線方式進行的“柔性台獨”卻如火如荼。在此情勢下,當昔日以反“獨”為重的原則性、宣示性的《反分裂國家法》已不足以因應民進黨長期執政的兩岸變局,勢必迫使大陸要化被動為主動,需要制定更具有執行面向的綜合性法律,而《維護國家統一法》的蓄勢待發,無疑是要為最終統一取得更為堅實且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雖然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院聯合發布追究“台獨”分裂行為刑事責任的司法文件,將原本較為宏觀的《反分裂國家法》進一步細化,彰顯了中國大陸從“反獨”到“防獨”進而轉到“懲獨”的漸趨收緊的戰略思維導向,實質豐富了“以法懲獨”的法律工具箱,但囿於效力位階不高且涵括範圍過窄,實難以與一部綜合性、系統性的《維護國家統一法》等量齊觀。在制定這部立法時,在借鑒日本殖民、國民黨戰後接受、香港回歸等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制度保留、制度改變、制度引入、制度新創,自不待言,但至少還應努力秉持下述三個層面的立法導向。 其一,儘管2022年“台灣問題白皮書”删去了台灣回歸後享有“高度自治”的表述,儘管王毅外長表示,台灣在聯合國的唯一稱謂就是“中國台灣省”,但並不意味著以後要放棄“一國兩制”而徑直進入“一國一制”;相反,如果最終中美通過協商實現“和統”,那麼為盡最大可能減少治理成本計,台灣民眾仍會享有類似於港澳居民那般享有的特殊待遇。為此,對於回歸後台灣居民享有的權利,《維護國家統一法》完全可以參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列明,以此有望最大限度減少部分台灣民眾的顧慮,最大可能減少未來治理台灣社會所遭逢的心理阻礙。 其二,民進黨一黨獨大,嚴重擠壓了其他黨派的生存空間,伴隨民意基本盤愈發傾向於事實獨立,所以,這些黨派力求翻盤重新奪回政權的機率可以說日漸衰微。為求實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絕對不排除部分黨派會轉而投向大陸,尋求自身的價值體現,為自身在回歸之後的台灣政壇重新占據優勢地位而提前布局。有鑒於此,在制定《維護國家統一法》時,立法機關應當因勢利導,在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前提下,適當留足相應的制度空間,以求最大限度地有效“回應”這些可能的利益訴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