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楊開煌:兩岸啟動政治接觸設想

http://www.CRNTT.com   2011-10-14 00:07:37  


“互為特區”,兩岸山水合壁
  中評社香港10月14日電/台灣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楊開煌在《中國評論》月刊10月號發表專文《兩岸和平發展時期啟動政治接觸之設想(下)》。作者在重新定義三個傳統的兩岸關係思維下,提出兩岸關係的本質,一是應定位在“政治內戰”,以確立兩岸仍屬憲法下“一個中國”之共識;二是提出“一國一府,互為特區”的平等觀,兩岸政權定位各自以“府對區關係”;其三認為各自以“府對區關係”,提出內部的法律,以規範雙方政府之互動,化解兩岸未能開啟之政治談判與政治定位的兩難困境。作為台灣長期研究兩岸關係的專家,楊教授的主張值得兩岸有關方面及學界參考。此文的第一部分已經在《中國評論》月刊9月號刊出,此為第二部分,文章內容如下:

  “互為特區”之構想

  (一)構想說明:

  有鑒兩岸目前的停滯,其主要的原因在於定位與談判的套套邏輯,因此想要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就必須順勢而為,因勢利導地思考一種無為而有為的方案,從此思維出發,個人以為“一國一府,互為特區”或許可以成為一種新的思考方向:

  從“一國一府”來看:大家都知道確保兩岸關係長期的和平的關鍵,在於兩岸的政府可以正正式式地以政府的名義進行政治談判,而目前以“以一包二”的方式又有許多障礙,而兩岸關係又不能停留在原處留於“只經不政”的局面,如何在現行的政治學和國際法的框架下,思考出可行之道,便成為當務之急。而現行的政治學和國際法是以“主權國家”為典範,在此典範之下,“一個主權國家只能容許一個政府”,但在一個國家處於內戰狀態時,國際法中就有“交戰團體”(交戰團體:對“交戰團體的承認”亦即承認叛軍之交戰權利。其法律效果有三:(1)叛軍與政府軍雙方在戰爭上處於相同之法律地位;(2)承認國必須對內戰雙方嚴守中立義務;(3)交戰團體在法律上不僅可以享有交戰者之權利和必須負擔交戰者之義務;而且可以派遣領事至中立國執行領事職務。對交戰團體的承認可能從defacto變為dejure,而對合法政府的承認亦可能從dejure變為defacto,最後終至消滅。另“叛亂團體”:為政治目的而與合法政府戰鬥的叛軍,由於規模小,尚未到被承認為交戰團體之程度。參http://ctl.scu.edu.tw/scutwebpub/website/DocUpload/CourseTeaching/teng2007101218156_1.doc)的處理方式。而今兩岸關係在民進黨掌權期間,可以視為準“交戰團體”,但到了馬英九時代,兩岸戰爭也不可能,甚至外交也休兵了,但是兩岸之間仍處在“一個中國”的鬥爭之中,所以應該視為處於“政治內戰”中的政權。既是“政治內戰”狀態,所以任何一個政權都已經具有無可疑義的事實公法人的行為能力,所以各國與兩岸之間因“政治內戰”處於未統一狀態的處理方式,是採取了“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分開處理的方法,即對一方為“國家承認”,則對另一方面則為“政府承認”,反之亦然。各國採用的辦法,可簡稱為“一國一府”。那麼在兩岸之間,完全可以引用國際上現行的“一國一府”的方式。只是在兩岸之間的“一國一府”其意義為: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