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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留給男人的法律後門?

http://www.CRNTT.com   2011-12-03 09:52:21  


  
“嫖幼罪”的缺點是對幼女保護不夠 
 
  幼女對自己的身體沒有處分能力 怎能“嫖”?

  在刑法上,14歲是一個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界限,14歲以下的人無論犯什麼罪,都不以犯罪論處。

  然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幼女卻可以被法律認定為“賣淫者”。更奇怪的是,在強姦罪條款中法律認為幼女沒有性同意權,但在嫖宿幼女罪中又認為幼女有性同意權,只要同意了、收錢了就不是強姦了,難以令人信服。

  支持取消此罪的錢列陽律師這樣打比方——“這就像合同一方無效,甲方乙方中一方主體資格不具備,14歲以下的性承諾,沒有意義。”
 
  對於多數受害幼女來說 從此被貼上了“賣淫”的標簽

  據聯合國統計數字表明,亞洲國家的5-17歲雛妓數量最多,絕大部分的幼女淪為賣淫狀態並非自願, 而是社會群體的冷漠、家庭溫暖的缺失、經濟狀況的困窘、教育權利的喪失等諸多力量將其推入了賣淫的火坑。(如本次事件中,受害者的父母平時喜愛打牌,對孩子的關愛與看護都不夠)

  此外,按照目前案例分析,多數嫖幼案件中的被害者,均非自願賣淫,而是被各種力量威逼利誘後才屈服於權勢者的淫威。(如本次事件中,受害者被同學數次威脅毆打後,才被“帶了出去”)

  在各類“嫖幼”案中,法律在追究嫖客刑事責任的同時,無形之中給被害幼女貼上了“賣淫女”的標簽,間接地再次傷害了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的被害幼女,並且公眾的譴責和輿論的壓力會形成其人格塑造的障礙,對其今後的人生道路將產生消極影響乃至打擊。
 
但“男人的法律後門”並非嫖幼罪本身 
 
  “嫖幼罪”並不輕

  從量刑上看,強姦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於是不少人認為“這是個法律空子”,甚至有人說“這法律是為男人設的”。

  但是,嫖幼罪的起刑點就是5年,而強姦罪的起刑點只有3年。而且,強姦罪一般也只能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加重情節”下,才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而且,嫖幼過程中一般為犯罪者與被害者“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強姦罪中“強姦情節惡劣”的加重情節無法作用在自願性行為中。

  強姦罪中第二個加重情節是“強姦多人”,如果和多個幼女無交易發生性行為,實際刑罰幅度應為10-15年(數罪並罰),而如果和多個幼女嫖宿,則可以判10-20年(數罪並罰)。

  強姦罪中第三個加重情節是“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很難想象幼女會在公共場所做交易。

  強姦罪中第四個加重情節是“二人以上輪奸”,在實際判例中,即便輪奸幼女也很少能判超過15年的刑期,與嫖幼罪加重處罰的刑期相同。

  強姦罪中第五個加重情節是“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由於自願性行為一般不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一旦發生,均可認定為性行為並未得到被害人事實上的同意,可認定為強姦罪。即便行為開始時的確得到被害人同意,但在行為過程中面對被害人極端痛苦依然持續奸淫,其行為已經由嫖幼轉化為強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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