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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留給男人的法律後門?

http://www.CRNTT.com   2011-12-03 09:52:21  


 
新聞鏈接:陝西性侵害案暫定“嫖宿幼女” 引發爭議不滿

  2011年12月02日08:40人民網 丁建庭

  近日,一則《聽說略陽縣郭鎮出了幾個××》的網貼在各大論壇瘋狂傳播,該網帖稱“當地一名村長和三名鎮政府幹部輪奸了一名14歲的女學生”。前日,陝西省略陽縣縣委宣傳部發布通告稱,所謂“村鎮幹部涉嫌輪奸少女”實為“涉嫌嫖宿幼女”。該通告引發了普遍質疑,許多網友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多名涉事人被刑拘

  略陽縣委宣傳部的通告稱,這起事件實為幾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的案件。

  經查,程某(系略陽縣城關鎮農民)等3人(其餘2人為未滿16周歲學生)介紹幼女賣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12歲幼女的情況屬實。2011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間,犯罪嫌疑人魏某(系略陽縣郭鎮西溝村原村黨支部書記)、趙某(系郭鎮幹部)、蔣某(系郭鎮幹部)、孫某(系城關鎮農民)、林某(系十天高速某施工隊負責人)、趙某(系城關鎮農民)在縣城某賓館、酒店先後對一名12歲幼女嫖宿。

  10月28日,該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并陸續對涉嫌介紹賣淫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縣公安局稱:未滿16周歲的2名學生將另案處理。

政協委員曾建議取消該罪

  警方將該事件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引發了許多網友的不滿。

  昨日,新華網刊發了一篇《驚聞村鎮幹部輪奸少女暫定“嫖宿幼女罪”》的評論文章,作者魯國平認為,“警方強調本身限制行為能力或沒有行為能力的幼女的自願賣淫行為,變相為那些幹部和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減輕罪責,那是不對的,也是有違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

  知名媒體評論人湯嘉琛更是撰文稱,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上講,“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種荒唐的罪名。從法理層面來講,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實質上是一種從屬關系,不應并列。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講,“嫖宿幼女罪”讓很多幼女由受害人變成了“妓女”,這無疑是一種雙重傷害。

  早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婦聯界委員就曾聯名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陳羽、洪天慧、伊麗蘇婭等政協委員都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對嫖宿幼女的行為按照強奸罪從重處罰”。

律師認為該罪量刑偏輕

  昨日下午,著名律師斯偉江解釋了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的區別,他認為案件是否定性為“嫖宿幼女罪”要視情節而定。如果涉案幼女收錢,可定性為嫖宿;如果沒有金錢交易,雙方又不是戀人,可定性為強奸。強奸罪可判刑10年以上,最高死刑;而嫖宿幼女罪量刑是5年至15年。

  關於“嫖宿幼女罪”的爭議,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偉認為,目前說該案定性為“嫖宿幼女罪”為時尚早。

  而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矛盾。強奸罪中,無論幼女是否自願,無論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不滿14周歲,是否采取暴力或強迫行為,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則按強奸罪從重處罰,若具有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情節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而嫖宿幼女罪,不但是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而且明知其不滿14周歲,其實這種情況更加惡劣,而且量刑上最高只能處15年有期徒刑,客觀上對幼女保護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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