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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上鬥毆,他們為什麼戾氣衝天

http://www.CRNTT.com   2012-09-06 13:56:50  


 
鏈接:“空中鬥毆”的中國乘客身份需查清

  2012年09月06日08:56新京報社論

  和普通公民不同,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在我國領域外涉嫌犯罪,按照我國法律,還要受到追究。

  坐椅靠背引發衝突,兩名中國乘客在瑞士國際航空公司的飛機上大打出手,導致飛機被迫返航。這是這兩天公眾最為關注的新聞之一。9月5日中央電台報道援引瑞士蘇黎世檢察官的說法,兩名鬥毆的中國乘客已獲釋,其中一名57歲的乘客因妨礙公共交通,被處以按日支付的罰金,天數為90天,但檢察官沒有透露具體的金額。檢察官稱,這項罪名在瑞士是刑事罪。

  素質問題、國人形象問題,都不說了,輿論更關注的是這兩名乘客的身份。中國駐蘇黎世總領館伍領事稱:“我跟當事人都聯繫過,他們都覺得這件事很丟人,也不願意把這事,尤其是個人的名字信息給透露出來。”對此,瑞士國際航空公司也諱莫如深。

  他們的身份該成為謎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當一個人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到公眾利益的時候,隱私權必須為公眾知情權“讓路”。他們身份中最核心的一點是:兩人,尤其是被瑞士處以刑事處罰的57歲乘客,是否有公職身份?

  如果二人沒有公職身份,目前的結果,基本可以確定就是最後的結果。然而,如果有公職身份,二人可能還將面臨一系列的不利後果。而這些不利後果,是他們作為公職人員必須承受的代價。

  對於發生在瑞士航空器上(法律上是瑞士擬制領土)的犯罪行為,瑞士有管轄權,但我們也並非只能“旁觀”。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可見,對於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我國法律擁有管轄權。而和普通公民相比,刑法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同樣的行為,普通公民不追究,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卻可能追究。

  從媒體披露的事實看,鬥毆者的行為和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第123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等條款“靠得上”。“靠得上”,不意味著一定要追究。是否追究,需要進一步調查,而作為是否追究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當事人是否國家工作人員,是必須查清的內容。

  查清他們的身份,不只對刑事追訴有意義。公務員法第11條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在飛機上鬥毆,被瑞士處以刑事處罰,即使我國法律不再追究,當事人恐也難再被認為“具有良好品行”。如此,他應在公務員管理層面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

  可見,“空中鬥毆”的中國乘客是否有公職身份,至為重要,希望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給公眾明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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