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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臂砸車出人命 豈是意外?

http://www.CRNTT.com   2009-04-26 09:38:37  


  中評社香港4月26日訊/《中國時報》今天登出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楊永年的文章“吊臂砸車 豈是意外?”,批評臺灣的工安機制與監督機制。文章内容如下:
 
  日昨台北市信義區發生重型吊臂從卅一樓掉落,不巧砸到廣東旅遊團遊覽車,造成兩死四傷的悲劇。最令人不解的是,肇事的公司七年前在一○一大樓建築工程,也曾因為地震發生類似事件,造成五人死亡的慘劇。 

  為什麼工地悲劇不斷重演?顯然這裡存在嚴重的人為疏失與制度問題,雖然台北市政府在短時間發表看法,認定這是“人為因素”,理由是操作人員程序疏失,以及吊物超過吊臂荷重。但我們也不能忽略制度因素,筆者認為有三點可以印證: 

  第一,機具公司工安機制存在嚴重瑕疵。何以同一公司在七年內會發生同樣的慘劇。該公司的說法是,上次是突然來的地震,這次則是無預期的強風,似乎是運氣不好而非公司工安機制出問題。問題在於,如果我們知道可能有百分之一或萬分之一的機率會發生意外,公司就應做最壞的打算或最周延的安全準備,讓危險的工地周圍淨空,不讓人有機會接近危險工地。也因為公司認為這是“意外”,所以也不會想從整體的制度面進行改善。對於過去的工安問題僅從對人(員工)的要求避免意外發生,久而久之就造成人為疏失,悲劇於是再度發生。換言之,負責任的公司本來就應該以最嚴格的標準進行工地安全的設計,以保障工人與路人之安全,因此未來政府絕對不容許再發生工地違反安全規定(例如未淨空)的情形,而這又與下個問題有關。 

  第二,政府監督機制不健全。雖然台北市政府對此事件的回應是,機具公司有業務過失,而且對於工地沒有淨空,市府沒權監督管理,所以沒有責任。然而,發生這麼重大的工安事件,市府即便沒有直接的“法律責任”,也負有政治、道義與道德責任。畢竟這是公共安全的議題,民間營利公司本來就不一定會重視,需要政府作周延的監督機制設計,否則民間公司仍會逃避應有的工安規定。理由在於,建築工人(公司)所想的是,如何透過工程技術,以最少的成本,完成工程項目,至於工地安全基本上不是他們的專長,也經常不會是他們關心的工作。因此政府有責任設計嚴密的監督機制,監督與要求建築公司正視工地安全的問題。而除了政府監督機制不健全,具體相關的勞工檢查機制存在瑕疵,也是問題所在。 

  第三,勞工檢查機制存在瑕疵。或許,問題的發生是因為工程人員安全常識不足,才不重視工地安全。但這背後其實也是勞工檢查機制出現問題,才會造成這嚴重後果。根據勞檢處的說法是,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工地進行吊掛作業時,底下的空間到地面都必須管制、淨空。但為什麼一定要等到出事才去注意、重視、取締,何以未在事前發揮預防的功能。顯然這樣的勞工檢查機制問題重重,經過七年兩次重大的工安意外,政府必須徹底檢討現行的勞檢機制,應在事前發揮功能,不應也不能在事後才說市府沒有責任。 

  綜言之,人為疏失不足以解釋這次的悲劇,制度不健全造成的人為疏失才是比較完整的解釋。機具公司固然應負起應有的法律與賠償責任,但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因為公共安全絕對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事。如果這樣的事再發生第三次,恐怕就應追究政治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