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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簡單依據貿易條件決定貿易結構

http://www.CRNTT.com   2010-03-16 08:41:58  


  中評社北京3月16日訊/近年來,關於中國貿易條件趨於惡化的看法正在影響著中國貿易政策的選擇。為此,需要對中國進出口商品價格形成的機理加以分析,以便為制定正確的貿易政策找到理論根據。

  《上海證券報》發表復旦大學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華民文章表示,一般而言,一個國家出口商品的價格主要是由以下幾種因素決定的:

  一是本國的要素禀賦,包括一國所擁有的勞動、資本與知識等要素的存量。由於這些要素的生產率不等,所以用不同的生產要素生產的商品的出口價格也就會不同。

  二是規模經濟,即由大規模生產造成的成本下降。大規模生產可以攤薄企業固定資產在單個產品上的成本加價,從而可以在不影響企業利潤的前提下降低企業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

  三是市場交易成本。國際貿易中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以下因素所決定:由距離產生的運輸費用、由信息不完全產生的搜尋成本、由市場發展成熟度決定的銷售或者渠道成本、以及由制度因素決定的貿易成本(比如關稅與非關稅壁壘等)。

  一個國家進口商品的價格則與以下三個因素有關:一是人均收入水平。當國家間收入水平存在國民差異時,高收入的國家就會傾向於進口高價格的高品質商品,反之便相反;二是國內收入分配的結構,即國內居民收入水平的差異;三是進口商品的市場結構,即進口商品的市場在結構上是屬於自由競爭的、從而是可以討價還價的,還是賣方壟斷或買方壟斷的。

  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與壟斷的市場結構之差別就在於誰擁有市場力量。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市場力量對於所有的市場參與者來說是均衡、隨機分配的。但是在壟斷的市場結構中,假如是賣方壟斷,那麼市場力量(也就是定價權)就將歸賣方所控制,假如是買方壟斷,那麼市場力量就將歸買方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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