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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不應成高薪者變相福利

http://www.CRNTT.com   2012-11-28 11:16:02  


 
  而另一方面,由於雇主認識上存在偏差,法律意識不強,員工流動性較大,不少單位並沒有為職工辦理公積金,按當地最低工資作為繳存基數的單位更是不在少數。前不久還有報道說,有些地方規定:經營虧損,或特殊原因造成資金周轉困難,暫時不能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申請緩繳公積金。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政策在相當一部分單位被打了折扣。

  一邊是有些單位公積金短斤少兩,一邊是部分壟斷單位、國企繳納高標準公積金以達到避稅目的。一些企業擅自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與數額,然後,職工以虛假購買、裝修住房的證明把公積金變現。旨在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的公積金政策,在某些單位演變成了為職工牟取高額福利,逃避稅收的工具,這顯然不符合公積金政策的初衷。

  本來應該給窮人雪中送炭的公積金政策,結果成了為富人錦上添花,這裡面的問題,值得各方深思。

  ■ 公積金政策應向低收入者傾斜

  作為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公積金對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是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繳的少用不起,繳的多有富餘的現象卻是越來越嚴重。青島一些市民認為針對目前高高在上的房價來說,高收入群體的公積金繳存比較高,但是公積金對於他們買房子的幫助並不是很明顯,但對於一些急需買房的低收入家庭來說,公積金卻往往比較低,作用確實有限,制度明顯不合理。對此,樓市分析師張白仁也說,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國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低,徵繳肥瘦不均的問題開始凸顯,他建議有關部門應該正視這個矛盾,公積金政策本來就應該向低收入群體傾斜。

  其一,應控高提低,走向全覆蓋。作為一種政策性的購房支持,住房公積金應更多地為中低收入階層“雪中送炭”。當前,亟待在“限高保底”基礎上,進一步“控高提低”,從而縮小繳存差距。還要明確上限,取消“超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部分計征個稅”的口子。這一規定看似打擊了利用公積金避稅的行為,卻給壟斷行業高收入開辟了“後門”。這一規定看似打擊了利用公積金避稅的行為,卻給壟斷行業高收入開辟了“後門”。能夠超出比例多繳公積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體,公積金沒有理由為其“錦上添花”。同時,提高下限,擴大覆蓋範圍,從“制度全覆蓋”向“人群全覆蓋”轉變,讓進城務工人員、企業臨時工、自由職業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

  其二,高存低貸,增強福利性。公積金“劫貧濟富”的另一個表現是,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一樣繳存,但由於沒有能力貸款,享受不到低息優惠,卻遭受低息損失。有學者指出,需要打破目前“低存低貸”的利率規則,實行“高存低貸”,即公積金存款利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貸款利率要低於銀行貸款利率。這樣一來,低收入者即使不貸款也不會產生利息損失,同時也堵上了拿低收入者利息損失補償高收入貸款者的漏洞。

  其三,修訂法規,鑄造“達摩劍”。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頒布實施的,距2002年修訂也過去了10年,其間暴露出的問題,亟待二次修訂完善。比如,條例只規定了“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罰則,卻沒有涉及多繳公積金的行為,這無疑給了一些壟斷企業擅自提高繳存比例的底氣。今年,住建部已啟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次修訂的前期工作,唯有強化對監管的制度化約束,提高違規法律成本,才能規範公積金制度,避免其淪為變相福利。

  □ 結 語

  黨的十八大召開以來,人們既對報告提出的“人均收入翻一番”歡欣鼓舞,也對報告部署的“分配制度改革”充滿期待。“公積金相差數十倍”,其實質正是分配不公,也該被好好修理一番了。

  (來源:新浪新聞《新觀察》第189期/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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