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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急需重構地方財政收入體系

http://www.CRNTT.com   2014-09-15 08:26:30  


 中評社北京9月15日訊/李克強總理多次指出,“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迄今為止,這項改革已進行了兩年,由於順應了中國經濟演進和加快服務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取得了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各地對此普遍歡迎並建議中央加快“營改增”步伐,早日規範增值稅制,為中國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夯實基礎。

  與此同時也必須看到,隨著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地方政府將失去當前最大、占比最高的主體稅種。“營改增”全面到位之日,就是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重新劃分之時。如何彌補地方財力缺口,尋找、培育新的地方稅支柱,應當成為當下未雨綢繆之事。

  重構地方收入體系的前提是遵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

  中國經濟時報發表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馮俏彬文章表示,中國現行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劃分的基本框架形成於1994年的分稅制,由於當時改革的重點主要在收入而非支出方面,因此事權劃分基本上維持了原來的格局。隨著時間的流逝,地方政府的事權範圍越來越大,承擔了很多本不適宜由地方來承擔的支出責任。因此,重構地方收入體系的前提是科學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範圍,盡快建立財力與事權匹配、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一是盡快形成中央事權、地方事權、共享事權的清單,由粗到細地設計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的事權明細單,列明各自的專屬事權,以及共擔事權的共擔方案。

  二是增加中央政府的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要從現在的15%逐步提高到30%。

  三是區分支出責任與管理責任,一些關係長遠的重大民生與基礎設施建設事項,如新農村建設、保障房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基於管理要求,可以作為地方事權,由地方承擔管理責任,但支出責任應主要歸於中央。

  四是適時研究制定《政府間財政關係法》,以穩定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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