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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與前景導向

http://www.CRNTT.com   2025-02-08 00:16:52  


 
  1.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方式比較

  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方式差異較大,可從應用覆蓋面與功能設置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總體而言,大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在功能覆蓋面上較台灣地區廣闊不少,且功能配置上更加豐富。

  在場景覆蓋上,大陸司法人工智能幾乎涵蓋所有司法運行活動。不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訴訟,在立案、起訴、審判、執行等幾乎所有訴訟環節均有所探索并加以部署。在功能配置上,大陸通過智慧法院建設,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司法工作全方位輔助和支持。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意見》)的指引,具體表現為四大功能群:其一為人工智能全流程輔助辦案;其二為人工智能輔助事務性工作;其三為人工智能輔助司法管理;其四為人工智能服務多元解紛和社會治理。與之對應,各地法院遵循以建構智慧法院為主軸,實現四大功能群一體化集成的智能化轉型路綫,并競相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智能化應用,打造司法智能化新模式。早在2016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便推出“睿法官”智能系統,用以推動同案同判。隨後,各地法院紛紛選擇與人工智能行業頭部企業合作,由司法人員深度參與,研發司法人工智能產品,目前已實現四大功能群中的大多數功能。①并且,大陸司法人工智能仍在不斷創新。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以“鳳凰智審”為代表的全流程智能審判模式。②還有河北省“智審”、重慶市“法治雲”等等智能系統,不一而足。可以說,大陸將司法人工智能作為實現數字正義的重要工具,深度嵌入司法運行活動中,并未設置應用禁區。

  相比之下,台灣地區司法人工智能實際應用涵蓋場景較少。在場景設置上,台灣地區司法人工智能主要部署在司法便民服務活動與個別司法審查活動中,并沒有廣泛鋪開。結合功能配置更能清楚看出為何其應用覆蓋環節有所局限。目前其應用主要聚焦法律問題檢索分析與咨詢、量刑建議類個案預測、自動生成法律文書等功能,總體較為保守。例如台灣地區已推出的中文語音識別系統、③文字探勘自動產製檢察書類系統、④評價型及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⑤等應用,任務指向明確,使用場景單一,多限制在特定案件中使用,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架構呈現零散樣態。例如評價型及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僅可應用於包含“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槍炮彈藥”等十一類案型中。而其最新推出的AI寫判決系統,則僅選取“公共危險罪”及“幫助詐欺罪”兩類案件,作為試點應用場景測試自動生成法律文書的功能。此外,上述功能一般受到嚴格限定,并不參與定罪方面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至多在量刑時提供信息輔助參考。與大陸所推廣的四大功能群相比對,台灣地區的司法人工智能仍多處理輔助事務性工作,沒有或者較少涉及其它三個功能群,特別是在輔助辦案方面的應用上非常拘謹。

  綜合來說,大陸的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已形成多場景全鏈條應用結構,而台灣地區則屬於散點式局部應用結構。在應用場景的拓寬和功能模式的創新上,大陸更加積極迅速,台灣地區則相較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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