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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五個共同與國家統一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25-03-23 00:02:05  


 
  最後,高度自治的制度是模仿性同構的體現,為雙方接受和維持統一提供支撐。早在兩國合併前,坦噶尼喀總統尼雷爾就表示反對 “一步到位” 式的聯合方案〔18〕,建議在充分尊重歷史與現實的基礎上給予新體制下的桑給巴爾以特殊制度照顧,雙方簽訂了《聯合法案》成立聯合國家,保留各自的總統和政府,桑給巴爾享受高度自治權。事實上,實力較強的坦噶尼喀憑藉其原有國家機關承擔起聯合共和國的所有基本職能,是坦桑聯合制度的首要制定者和輸出者,退居為地方自治體的桑給巴爾則通過在中央的代表權陳述利益訴求,是聯合過程重要且積極的參與者。 依靠穩定推進的單一制度建設,合併後的坦桑雙方又逐步統一了貨幣、市場、交通運輸和文教〔19〕,由此兩國實現了模仿性同構的統一。

  (三)規範性同構:清朝康熙統一台灣

  規範性同構作為在共同認知(合理性)形成的合法性的基礎上,合理或合法性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規則的同構。台灣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從元朝開始,中國歷代政府就先後在台灣設立行政機構,對台灣進行有效管轄。雖然台灣曾被荷蘭占據38年,但在1661年被鄭成功收復。鄭成功去世之後,其後代卻據島與清廷對抗,企圖謀求“與朝鮮同樣的地位”來達到反對國家統一的目的,清政府從反分裂的合法性、以民心為重的合理性以及以民生為念發展台灣經濟,最終實現了對台灣的規範性同構。

  首先,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應受到嚴厲打擊,為清朝規範性同構台灣提供合法性。鄭成功以明朝名義收復台灣,讓台灣問題成為中國內政。1659年鄭成功瞭解到荷蘭殖民者對台灣的苛政暴行後決心收復祖國領土〔20〕,收復台灣後鄭成功仿照明朝舊制制定法律設官分職〔21〕,並招徠大陸移民〔22〕。然而,鄭成功去世後,其子鄭經在與清政府和談過程中竟稱“台灣遠在海外,非中國版圖”“苟能如朝鮮例則敢從議”〔23〕,鄭經的分裂之心昭然若揭。同時,鄭經與反清勢力進行勾結, 1673年三藩之亂爆發,耿精忠在福建高舉反清大旗,鄭經親率大軍加入。鄭經介入了清廷的爭端,給了清政府進行規範同構台灣的口實。

  其次,清政府力圖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以台灣人民的民心為出發點,為統一台灣進行規範性同構提供了合理性。“民心”作為中國古代統治者最重要的因素,在歷史長河中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例如“民惟邦本”“水可載舟,亦可覆舟”“進也民心,退也民心”“臨患不忘國,忠也”“以百姓心為心”“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等等。因而民心向背成為統治者進行統治合理性的風向標。清政府在進行台灣的統一的規範性同構過程中始終以爭取台灣民心為出發點進行和談招降。從1662年(康熙元年)到1683年,康熙帝先後派遣官員與鄭氏進行了11次和談〔24〕。另外,針對鄭氏的大小官員和民眾展開了大規模的招降活動,例如保護鄭氏軍隊的家屬親族,對投誠者委以重任;制定《招撫條例十款》,以官爵資財招降;開展各類反間活動等等〔25〕,試圖通過和平手段達到統一的規範性同構目的。同時,不惜採取經濟封鎖的辦法,包括實行海禁和遷海政策來迫使鄭氏和平歸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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