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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鄧玉嬌案看公民社會和法治未來

http://www.CRNTT.com   2009-06-23 12:03:29  


庭審結束後 鄧玉嬌與母親走出法庭
  中評社北京6月23日訊/6月16日,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予處罰。《南方周末》近日刊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蕭瀚的评论文章,认为“雖然鄧玉嬌事件迄今為止並非人們滿意的結果,但不可否認,…公民社會的初步成長已經顯示了它的威力。很大程度上說,公民社會必然伴隨其成長過程,將一如既往地對未來中國產生深遠而良性影響…”。文章内容如下:

  公民社會的孱弱導致了社會輿論缺乏穩定的性格,本應在追求正當程序基礎上追求實質正義的輿論表達,被單純的實質正義追求所淹沒,它的冒險性不能不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如何有效改善社會輿論,如何使其噴發正義激情的同時葆有冷靜的法律精神,存其義氣,去其戾氣,將是未來中國的一項重要課題。

  鄧玉嬌事件完全可能成為研究當代部分中國問題的重要索引之一,本文便是這樣一種嘗試。

  公民權保障和舊法律理念的沖突

  鄧玉嬌案中民意對公權力的全面追問,不僅僅與本案的案情事實以及人們樸素的正義感相關,更與30年來的立法、行政、司法諸公權力領域的規范及其運作本身關系密切。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充分地展示了中國近三十年來法觀念及其規范的嬗變過程。以1979年制定的舊刑法為標志,當代中國法最初的法觀念延續了改革開放之前的無產階級專政、階級斗爭等意識形態。

  改革開放以來,上述意識形態在現實生活的各個領域中逐漸淡化,尤其是近20年來,自由、平等、民主、公民權、人權、法治、自治、憲政等重要法觀念漸次深入人心。然而法的滯後性、穩定性特點,決定了大量立法不可能有相應的現實適應力,即便立法機關在完善法的過程中盡了極大努力,原有的“無產階級專政”法觀念及其具象化的規范落實,依然遺留著大量亟待解決的問題。

  立法之外,行政、司法的具體公權力運作中,前一種意識形態的觀念和制度安排及其導致的公權力現實行使方式,也都與現實公民權保障之要求生出許多矛盾。雖然絕大部分沖突如地底下的熔巖,灼熱但隱蔽,但依然會有部分熔巖沖出地表,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一時氣象。

  原因不消除,沖突也就無以避免。作為沖突的鄧玉嬌事件,便是在這樣一個深廣宏闊的中國法特殊背景下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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