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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警界大洗牌,“整肅”還是“大赦”?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22 09:54:54 |
首先,媒體在第一時間的報道,都將這一“雷霆手段”,同前階段掃黑行動揪出若干警界高官聯繫起來。然而,重慶警方在正式表態時,刻意區分“打黑”和“換血”,將此舉措解釋為警務體制改革。其背景有二:一是涉及的所有幹部由於任職屆滿、機構變化、人員退休等原因,全部重新競聘上崗;二是“幹部輪崗或交流”。 這些解釋卻不足以令人信服。很難想象“任職屆滿、機構變化、人員退休”會讓3000多名幹部在同一時間“集體下崗再就業”。如果屬於體制改革,就應該建立長期穩定的、常態運行的制度,常態的幹部輪崗或交流怎麼會在同一時間,把所有幹部職位都推倒重來?因此,在重慶掃黑臨近尾聲,警察聲威因掃出不少“無間道內鬼”而急劇下滑之際,整肅警察隊伍、樹立警察新形象,乃“大換血”的目標之一。 在媒體報道中,有一位將近38歲、在副科長位置上呆了十多年的警察,重新競聘,已經晉升為副處級。可以窺知,並非所有“下崗”的領導職幹部都是“涉黑”的,他們中不乏工作能力突出、但在文強時代因不善走關係而被埋沒的人。不過,既然是整肅隊伍,當然應劍指黑惡,清濁分明。否則,“一刀切”容易枉屈善良、公正、能幹之士。 畢竟,在當今力倡法治的年代,從嚴治警還需同依法治警結合起來。《公務員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第13條第(二)項規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根據《公務員職務任免和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15條、第16條,公務員免職需經“提出免職建議、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的程序;只有在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受到撤職以上處分、被辭退等情況下,才不用走以上正規程序。而免職一般並不直接針對違法違紀的情形,不屬於行政處分範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需要予以行政處分的具體情形列出許多,其中包括各種“涉黑”中常見的情形。 當前,已知的、被緝拿歸案的“涉黑”高層警官有十多個。在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下,以往迫於或者迎合掌權者專斷和淫威的,恐怕不在少數。對於真正需要整頓的警察,本應予以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而非免職或所謂的“解任不解職”。 那麼,為何不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將真正“涉黑”的幹部與清廉能幹的幹部區別對待,一一追究前者的違法違紀行為,而要快刀斬亂麻似地“一勺燴”?也許有很多解釋,但似乎更合理的解釋是:“整肅”的背後是“大赦”。這個“大赦”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大赦,而是對以往的所有事情就此了結。因為一味追查下去,警界人人自危、難以安心工作,會進一步影響警察的執法威信,對社會治安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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