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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27刀殺人案該不該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7-22 09:45:47  


  
再審的希望有多大? 
 
  按規定,賽銳案同樣可以再審

  李昌奎案受到廣泛關注,且雲南高院決定對李昌奎案進行再審,這讓吳倩的家屬燃起了再審賽銳殺人案的希望。

  與李昌奎案一樣,賽銳案同樣是二審(即終審)結束,法院判決已生效,兩位犯罪者已經進入死緩的兩年觀察期。由於是死緩,無需最高法院複核,因此受害人家屬想推翻判決,只能走“審判監督程序”,即通過申訴發起再審。 

  申訴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向法院申訴,既可向省高院申訴,也可向最高法院申訴。李昌奎案就是死者家屬向雲南高院申訴,雲南高院院長審查後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這種申訴期限是判決發生效力後2年以內,賽銳案二審判決是在2009年11月,如今還仍在申訴受理期。

  另一種是向檢察院申訴。李昌奎案死者家屬也曾向雲南省檢察院申訴,也得到了幫助,但省級檢察院只能向省高院“建議”,而不能“抗訴”。若要抗訴,則只能由最高檢察院提起,讓最高法院再審。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一旦再審受理,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最多延長到六個月。

  啟動再審難度不小

  對於法院系統,想讓類似賽銳案的申訴獲得受理並不容易。由於是終審判決,法院往往會優先考慮判決的“既判力”。所謂終審的“既判力”,就是要保障判決的穩定、權威,絕不輕易更改,這將有力降低訴訟成本,也避免訴訟變得曠日持久。“再審”作為一種尋求改變已審結果的司法救濟,與終審“既判力”無疑是矛盾的。統計數據顯示,刑事申訴最終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比例一般不超過申訴案件總數的2%,經過再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的不足進入程序案件的40%。另外,法理上有“再審不加刑”原則,若想讓賽銳、李昌奎加刑,儘管從現行規定來看是有可能的,但法院系統的絕不會對此感冒。

  而對於檢察院系統來說,抗訴的動力同樣不足。因為往往條文本身比較模糊,而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力過大,抗訴人員沒有把握,而對於抗訴本身檢察人員也不怎麼關心。甚至因顧慮到檢法關係而拒絕抗訴。

  近幾年接連發生的諸如佘祥林案、劉湧案、許霆案等等社會反響巨大的案件,儘管民眾主要是對法院的部分刑事審判不公表示不滿,但這些案件檢察院也沒有及時提出抗訴,許多人連抗訴是什麼都不清楚。這既弱化了法院的審判權威,也讓民眾對檢察機關不信任。 

  不過,在李昌奎案獲許再審的激勵下,性質相像的賽銳案能同樣獲得再審的機會也未可知。但接連的再審要求,或許會引起連鎖反應,掀起“翻案風”,這是司法系統絕對不願看到的,所以賽銳案究竟能否再審,變數甚多。

  而且即便再審被受理,與李昌奎案一樣,再審的結果會是如何也仍然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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