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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兩岸南海漁業資源共同開發有可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3 00:13:53  


 
  鄭志華博士設想的“中菲暫定措施水域”為北緯16度以南、北緯8度以北、東經115度以東的區域,上述水域既是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水域又是中國與兩國重疊的專屬經濟區。在暫定措施水域內,締約各方將在制定作業漁船數量、目標魚種可捕量總額及配額、禁止捕撈區域及禁漁期的基礎上履行如下關鍵性義務:締約各方不應直接對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或其他措施;必要時,締約雙方授權機關可相互配合進行聯合監督檢查;締約各方應為獲得許可證進入暫定措施水域的締約另一方漁船提供便利。

  作為回應,郭錦富副局長認為,南海漁業資源的共同開發,相比礦產資源開發,更具可能性,但這並不意味著選擇哪一區域、哪一國家是無需斟酌的。例如,在北部灣,中國最大的競爭對手是越南,但越南已經沒有與中國進一步合作的意願了。因而,報告所提供的區域範圍以及選擇物件都應作進一步考量。

  宋燕輝研究員認為南海漁業協定不一定只在南海周邊國家間簽訂,兩岸也可以成為訂立漁業協定的主體。在將南海周邊國家納入框架協議時,應考慮政治意願,從雙邊到多邊,從資源保護到共同開發,從漁業資源到礦業資源,形成一種類似上海合作組織的合作模式,以排除區域外國家對這一水域的干預。但報告所考量的“歷史性水域”或“傳統捕魚權”是否成為協議制定的原則,則是有爭議的,因為,越南已經放棄了“歷史性水域”的說法,轉而尋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專屬經濟區的規定;而“傳統捕魚權”也應以更多國際性事件為支撐才具有評估的價值。

  農業部東海區漁政局的郭文路處長指出南海漁業協議的簽訂難度要遠大於中日、中韓之間。由於漁業與主權的關係,在處理南海問題時,中國應從長計議,以各個擊破的方式尋找利益共同體。不過現有的漁業協定也為南海漁業協議框架提供了足夠的經驗教訓,表現在:其一,防範談判中出現的框架協定之外影響主權的提議。其二,應立足於本國漁民的生存現狀。例如,中日漁業協定所設計的過高條款就忽略了中國漁民素質相對較低的事實,而這將不可避免地增加中國漁民技術性違規的可能。其三,漁業管理系統的固有不同會在實務中形成一方執法無力而另一方執法過度的局面。例如,中國漁政在執法時缺乏有效的強制措施,而韓國海警在執法時是不存在上述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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