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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不請自來,“蘋果”可以說 “不”

http://www.CRNTT.com   2013-04-01 10:50:20  


蘋果對央視說“不”,并無不當之處
  中評社北京4月1日訊/據央視報道,近日,蘋果上海總公司拒絕央視記者進入其內部區域進行拍攝,並以記者預約未獲得回應為由而拒絕了央視的採訪。央視因此稱其“傲慢”。作為寫字樓業主的“蘋果”公司有權阻止記者進入其內部區域,而商業公司也有權決定是否、何時、何地、如何接受採訪。蘋果對央視說“不”,並無不當之處。

  ■ 在“蘋果”地盤必須聽“蘋果”的

  “蘋果”作為寫字樓承租人,理所應當有權對其承租的場所進行支配

  “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位於南京七路東海廣場內。根據視頻顯示,央視記者乘電梯到達蘋果公司所在的6號樓21層,電梯們甫一開啟,便遇到了“蘋果”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央視記者試圖對蘋果公司進行拍攝時,蘋果公司工作人員在阻攔的同時回應“這是我們蘋果的地方”,這句話也成為這篇《央視記者採訪蘋果遭拒,總部員工蠻橫阻攔》的報道中最惹眼的一句話,成為了央視記者眼中蘋果“傲慢”的依據。然而,蘋果工作人員這句“這是我們蘋果的地方”卻是有憑有據經得起推敲的。

  “東海廣場”開發公司“SOHO中國”官方網站的介紹,“SOHO東海”是上海南京西路CBD中心的一座甲級寫字樓,包括“蘋果”、法國陽獅集團、德國駐上海總領事館、希思黎、迪奧在內的多家公司、駐華機構在此租用樓層進行辦公。“蘋果”公司對該寫字樓的租用情況存在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蘋果”公司是將整個東海廣場6號樓21層包租下來,那麼毫無疑問,在21層範圍內,“蘋果”公司當然享有排他的權利。即便是完全禁止記者進入該樓層,也是有理有據的。第二種可能是“蘋果”公司是與其他公司共同合租21層,那麼,走廊作為寫字樓的公攤部分和居民樓的公攤部分一樣,並不是“公共”的,就是歸業主所“共有”,蘋果公司也有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如此一來,“蘋果”工作人員說“這是我們蘋果的地方”確實是理直氣壯。

  “唐英年僭建風波”中,記者為避免“侵入他人土地”,寧願在吊車上拍攝,也不敢擅入唐宅

  明確了“蘋果”公司作為寫字樓承租人的權利後,央視報道中拍攝受到阻撓的問題也自然有了合理解釋:“蘋果”公司作為寫字樓承租人,有權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使用承租房屋,並且排除他人的妨礙。住戶或用戶阻止未經同意的拍攝行為只是在承租人行使權利的舉動而已,並非傲慢之舉。

  以香港為例,在香港,記者在公眾街道上可以自由採訪。記者在公眾地方居高臨下拍攝住宅內的情況,或者在街道上拍攝屋內的情況是被允許的。例如,2012年2月13日,唐英年被《明報》揭發位於九龍塘約道5號及7號的大宅涉嫌僭建地庫;其後唐英年承認事件並公開道歉,但否認有任何的隱瞞。根據香港法例,未經住戶或用戶同意,不得進入住宅內拍攝。為了拍攝到唐英年住宅內的情況,香港媒體使用了吊車,將攝影師升至空中,對唐英年的住宅進行拍攝。

  至於進入住宅及寫字樓,需取得住戶或用戶的同意,否則即屬於“侵入他人土地”(trespass),可能需面對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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