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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什麼不害怕邪教組織

http://www.CRNTT.com   2014-07-25 10:25:29  


 
嚴密監控

  其次,政府對社團登記採取寬鬆的原則,但是,對社團活動卻採取嚴格的原則。在美國任何宗教組織都可以申請集會遊行示威,但是,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嚴格限制在警察批准的範圍之內。如果宗教團體或者宗教人士在集會遊行示威的過程中違反規定,發起人就會受到嚴懲。美國社團登記非常便利,各個州都有自己的社團登記機構,不需要繁瑣的資格審查。但是,如果在公共場所開展活動,那麼,就必須經過當地警察部門的批准,警察會採取一切措施,確保公共秩序不會受到損害。

  美國一些邪教組織經常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但是,這些活動都在警察的嚴密監控之下,邪教組織不敢在批准的範圍之外從事任何違法行為。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組建宗教團體,但是宗教團體在公共場所開展活動,必須接受當地警察的約束。警察在監管宗教活動的過程中,會重點注意宗教活動的組織者,美國的情報機關也會根據需要重點關注那些活躍的宗教人士,系統地搜集他們的信息,以便在關鍵時刻採取措施。可以這樣說,在美國沒有人負責宗教信仰管理工作,但是,如果宗教性組織及其成員開展大規模的活動,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批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信息公開的過程,也是一個接受社會管理的過程。

  美國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值得許多國家借鑒。一些國家為了防患於未然,對一些宗教組織採取不予登記或者不予審批的政策,事實證明,這是一種極端愚蠢的做法。宗教活動只有在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下才應該被取締。規範宗教活動的法律必須是充分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如果法律禁止某些宗教組織存在,或者禁止某些信仰,那麼,這樣的法律就是違背憲法的法律。

  在美國。如果宗教組織認為政府的監管行為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追究政府的法律責任。正是這種看似寬鬆實際卻非常嚴格的法律制度體系,使得美國的非傳統宗教組織層出不窮,但是,社會危害性大大減輕。不要害怕成立宗教組織,也不要害怕宗教組織開展大規模的宗教活動,只要這些宗教活動不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那麼,政府就應該給予充分的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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