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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欣:澳門回歸十週年 一國兩制與台灣

http://www.CRNTT.com   2009-12-20 00:45:32  


 
  (一)外事與國際活動:港澳回歸後,原有的絕大部分多邊國際條約繼續適用,又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多個只有主權國家才可參加的國際組織。香港特區護照也得到近百個國家接受以免簽證入境。統一後,台灣可以繼續自行簽發護照,維持原有的國際條約。大陸的171個邦交國可在台灣設立領館,為台灣人服務,台灣亦可以“中國代表團成員”、“兩岸共一席”、“一國兩席”等可行方式,參加聯合國及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台灣亦可把省下的金援外交經費,用於社會福利及教育文化上,造福台灣人民。
 
  (二)司法權:港澳回歸後,兩地保持獨立的司法制度,享有終審權。唯在涉及《基本法》內中央與地方關係案件時,法庭須先取得人大常委會取得的解釋,才可最終審判決。這種自治程度類似歐盟,但遠比美國聯邦制度則高得多。在美國,各州雖有獨立的法院,但涉及聯邦法律與憲法的案件,終審權均在聯邦最高法院。統一後,台灣因自治權範圍極大,涉及兩岸權力分配案件自將極少,可望擁有幾近完全的司法權。 

  (三)台灣居民與出入境管制:有人擔心,統一後,大陸人將隨意進出台灣,甚至搶台灣人的飯碗。有此想法者顯然不知,港澳對大陸人定居有清楚的資格限制和限額,連觀光客都受限於嚴格的簽證規定。統一後,大陸人凡未取得台灣國民身分證者都必須受制於兩岸出入境政策。只是現行不人道的依親規定應有所調整。 

  (四)選舉與政黨制度:台灣的普選制度與政黨政治已行之多年,自可保留。筆者期待,在沒有統獨對立的社會氛圍下,政黨之間能以廉能進行良性競爭,選民也能選能與賢,台灣政治變得清明有效率。另外,台灣人可公開公平地參與內地的政治活動,發揮所長。 香港選出的行政長官要由中央政府任命,這是承襲英治時期的做法。大陸各省人大選出的省長無需由中央任命,台灣普選產生的領導人也無此必要。 

  (五)財政與經貿:港澳除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貨幣金融制度,繼續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以單獨關稅區開展對外貿易,又先後與內地簽定CEPA,提升港澳經濟。港澳不向中央繳稅,北京也不向港人澳人徵稅,這與邦聯及聯邦都有根本的分別。聯邦稅收在美國佔很大的比例,邦聯也有賴成員財政上的支持。統一後,台灣維持其獨立關稅區的身份,自行管理出入口貿易,獨立與第三國訂立貿易商務協定,這些都不是聯邦制下的州政府能擁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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